扫清对婚姻法律的错误认识


编者按:在平时代理离婚纠纷案件中以及接受有关婚姻法律问题咨询的过程中,会发现很多人对于婚姻法律规定在认识上存在错误。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大部分人没有系统的学习婚姻法,甚至对婚姻法一无所知;另一方面是受其他人错误认识的误导。现就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以及结合婚姻法规定,对普遍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行总结,并对该些错误认识予以纠正。

一、普遍存在对婚姻法律规定的错误认识。

1、分居满两年了就自动离婚;2、一方家暴或出轨了,法院会判决净身出户;

3、结婚时被欺骗,可以去法院撤销婚姻;    4、分居期间一方赚的钱是自己的;    5、抚养孩子,就可以单独给孩子改姓;    6、婚生子会判决给男方、婚生女会判决给女方;    7、经济条件比对方差的,就得不到孩子抚养权;    8、离婚时,对方就要赔偿自己;    9、结婚期间,夫妻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10、如果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付抚养费,就不能探视孩子。

二、对婚姻法律错误认识的纠正。

1、分居满两年无法自动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能够就离婚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就到被告一方户籍所在地法律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的准予离婚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该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就等于离婚证,无需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及领取离婚证。因此,在我国没有自动离婚的法律规定,哪怕夫妻分居已满两年。

2、一方家暴或出轨了,法院不会判决另一方净身出户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规定,原则上是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上判决,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对于夫妻一方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但并没有对方一方家暴或者出轨就要净胜出户。对此,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就此签订相应的书面财产协议,就可以依据该财产协议要求家暴或者出轨的一方净身出户。

3、结婚时被欺骗,不可要求法院撤销婚姻,但如果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况,可以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无效婚姻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无效婚姻大部分是自始无效的,也就是一结婚就是无效的,但也有例外,结婚时未满法定婚龄的,到起诉离婚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就是有效的。对于无效婚姻,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是指结婚并不是一方的真实意愿,系受胁迫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婚姻从被撤销后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那么,结婚时被欺骗是不符合撤销婚姻的规定,相反,如果一方在结婚时隐瞒了禁止结婚的事实,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4、分居期间一方赚的钱也是夫妻共有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也就是从结婚的那天起,任何一方赚的钱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哪怕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赚一方钱。当然也有另外,如果夫妻有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来。

5、抚养孩子,就可以单独给孩子改姓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81] 法民字第 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婚生子女改姓要区分婚生子女是否年满十八周岁,如果未年满十八周岁的,改姓需要父母双方的同意,如果年满十八周岁的,可以自行决定跟随父亲还是母亲姓。

6、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哪一方与婚生子女的性别无关,与双方的经济实力也没有必然的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时,婚生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年满八周岁的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已满两周岁未满八周岁的,本着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则判决。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很少去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基本是以谁的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则进行判决,与双方的经济实力的关联性不大。

7、离婚时,对方不一定要赔偿你的损害。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婚姻法对于在离婚中一方是否需要向另一方赔偿的规定很明确,只有出现该规定中明确列明的事实时,法院才会支持对方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青春损失费也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8、结婚期间夫妻间可以存在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存在借贷关系要具体分析,如果是将一方的个人财产借给对方使用或者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时,是可以成立借贷关系的。

9、如果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付抚养费,就不能探视孩子。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法律义务,必须要履行,除非另一方要自行承担。同时,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对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行使探视权时对方要予以配合和协助,除非放弃探视权。因此,抚养义务与探视权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系,哪怕对方补配合你探视,也不能免除你的抚养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对方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结语

由于文章篇幅的限制,在本文中只列举了常见的十种婚姻法错误认识,希望能起到纠正大家对于婚姻法的错误认识。同时,后期也会就常见的错误认识再整理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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