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申请
[ [ 业务概述] ]
质押是指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出质人办理电票的质押,应通过票交所发起质押申请,由质权人作出应答。
[ [ 业务规则] ]
1.出质人和质权人不能为同一人。
2.已完成提示收票且未记载“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可以由出质人办理质押。
3.票据(包)可分包的,质押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出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质押申请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其持有子票区间相同。票据(包)不可分包的,质押金额应等于出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
4.已质押未解除的票据不可办理除质押解除外的背书、贴现、保证、交易等其他业务。
5.质押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票据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质押申请应答的,票交所对质押申请做清退处理。
6.已冻结票据不可办理质押。
[ [ 业务流程] ]
1.出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质押的票据(包),发起质押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申请人要素信息;
(2)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质押申请”)、业务批次号;
(5)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质权人要素信息;
(7)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出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出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质权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如质权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检查质权人的名称、账号等信息,检查通过的,通知质权人。检查不通过的,向票交所返回处理失败结果。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出质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质押申请。
5.质权人对收到的质押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质权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质权人应答结果,并向质权人提示处理结果。
7.出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出质人。
8.质权人对质押申请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对票据权属作设质变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