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关系中,当一方开始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另一方维权的武器,依法保卫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除了夫妻共同财产以外,其中一方隐瞒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如何依法分割?打赢这场财产“保卫战”呢?
2000年王女士与刘先生登记结婚。但婚后两人由于工作的原因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化,最终在2010年协议离婚。
在2015年,王女士偶然间发现了刘先生还有一套房产,后来经过查证,该处房产是刘先生在2008年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入的,但是直到2014年与王女士离婚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刘先生却从未向王女士提起过该房产,一直隐瞒婚内购房的事实。
因此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将刘先生婚内购入的该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但刘先生提出,用于购买该房产的钱是自己父母的拆迁补偿款,拆迁的房子是自己的父母所有,因此用这笔钱购入的房子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王女士无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刘先生所隐瞒的在婚内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虽然刘先生用于购房的钱款是其父母房子的拆迁补偿款,但2005年刘先生的父母在签署拆迁的补偿协议时,明确将王女士列为被补偿人之一,因此法院认为该笔拆迁补偿款中也有王女士应得的财产份额。
刘先生以该笔补偿款在二人婚内购入房产,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将金钱财产转化为不动产财产的形式。因此,虽然刘先生在离婚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其婚内所购的房产仍属于刘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支持了王女士将该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
通过今天的案例,给大家普及的法律小常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在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在生活中,婚时一方故意隐匿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房产进行变卖或转让,或者向对方隐瞒其所持有的股权,或虚构债务等。
因此,在处理离婚财产时,应当注意对方是否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且及时向法院提出请求。若离婚时一方确实不知情,导致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的,离婚后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