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是指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负担。一般情况下,风险负担的考题以买卖合同为主要考查对象,因为《民法典》在“买卖合同”一章专门规定了风险负担的承担问题。本题打破常规,考查借款合同中所还借款意外被抢的风险负担问题,虽然法律对此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准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由于甲未将现金交付给丙。因此,该现金的风险责任尚未转移给丙,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也许有的考生会认为,丙因忘却接受还款之事外出而导致甲还款未果,丙构成违约。该法第605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 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比照该规定,丙违反与甲、乙还款的约定未能接受还款,此时,3万元现金的风险应已转移于丙,现还款被抢,丙无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这一观点是错误的。首先,丙因忘却接受还款之事外出而导致甲还款未果与现金被抢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现金被抢是由于甲的过错,而与风险负担无关。如前所述,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是指并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关于现金被抢事宜,甲具有显然的过错(“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故不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就此债务,甲、乙对丙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甲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债的清偿,故该债务依旧存在。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故A项正确,而B、C、D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A。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