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公交公司能源处郑主任把我叫去,就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发表意见,首先,就预付费的条款产生质疑,郑认为在付款中有铁塔公司预缴费用的规定,所以公交公司预付费不能成立,这一条有歧义。按照郑主任的意思,后期不能再进行预付费,按当月产生实际电量和服务费进行后付费。第二、合同中只有电费按供电公司价格执行,并没有明确电费以供电公司提供电量为准,同时,公交公司只对公交车充电电量进行付费,其他额外电损不在收费范围,所以这部分费用公交公司不进行承担。
郑主任提出第二个异议,因为在之前我已经对合同进行针对性的阅读,已经看到这个条款,当时确实没有把电费传导加到合同条款里,所以只能按目前合同规定执行,所以就电费传导问题就不再坚持,完全同意公交公司的意见。
但第一条对我来说还是有些突然,确实没有注意到这段文字描述,当时,被他这一说有些发蒙,郑主任不愧是老江湖,继续用话术来诱导,铁塔公司本来就是刚刚涉足这个领域,本身就缺乏经验,出这些问题在所难免,话外意思是铁塔公司你们就认了吧,权当交学费了。
合同是我亲自起草的,这样的漏洞确实是不应该,担心是有的,但我自认为当时预付费是进行充分考虑的,所以并没有完全被他所左右,我拿起合同,就付费条款,仔细阅读,尽量回忆当时编写时的情景。大约在反复认真阅读5分钟左右,终于想起这些内容的含义。
第一,合同中明确公交公司需要在当月将下个月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进行预交费。第二,铁塔公司为公交公司预充值和公交公司预交费完全是两回事,预充值为虚拟金额,而预交费确实真金白银。看到这里心里终于有底了。
我将自己的看法跟郑主任说明,郑主任看到我确实对合同比较了解,也只能支支吾吾的搪塞,自己设计的圈套并没有让我入套,也只能在文字上挑挑拣拣了,但形势并没有逆转。
从公交公司出来,回想起自己沉着的表现,让自己意识到,实事求是才是根本,自信来自自我的独立思考和见路不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