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民法典里头一句话说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参与民事活动。下面是自愿原则里面解释和适用的一句话:“民事主体参加或不参加某一民事活动由其自己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自由决定,其他民事主体不得干预,更不能强迫其参加。”
就是谁都不能强迫自然人做出自主的选择。
说实话,我被这个自身意志、自由决定、不得干预、不能强迫这些词感动了。
我好像第一次认识和看到这样的词,在这样正式的文件中,在这样的学习和工作环境中,我看到这些话,无比动容。
因为我感觉我做的选择很少是出自于自愿自主。总是在考虑别人的看法和感受,很少去想自己的看法。结果做决定和选择的时候总好像不那么自主、自愿、自动。
包括在给出理由的时候,我总觉得要给别人一个正当的理由,既能反应我的需求,又能让人家舒服。让人家舒服可能就是我最高的意愿。有时候为了看起来让答案舒服,别人能接受我甚至能牺牲自己的利益。
比如人家问你要不要去一个地方?我总是想的是怎么回答是能体现出正当的拒绝。
怎么样的理由看起来是正当合理的?因为身体不舒服、难受,这是真实的原因而不可以去。还是说因为有事情会耽搁晚到而不能去。
一个是不能,一个是想去而不可以。如果是理由是不是第二个更好?
我就在想这些无聊的东西,想着回复,想着答案,想着让别人满意而左右为难。
谁知法典里面说了,自主、自愿地做选择,根本不需要那么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