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精神意味着从主观精神的内在性和主观性中走出来并在一个外在的外部世界中形体化了自身的精神,这个外部世界不是自然界,而是精神为了在真实世界中成为客观的、实存的和有效的而为自身创造出来的一个世界。它是法律、伦理、国家等制度的世界,本质上是在世界中实在化了的理智即精神,是客观精神。
1制度是演绎出来的
通常观点认为国家是基于人们彼此间为了保护生命与财产的安全而达成的契约,惩罚的正当性在于因为是一个威慑因素,道德是建立在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的基础上的。在黑格尔看来,制度不是人类“偶然”发明出来,法律、道德、社会制度不是机械的、毫无内在联系的主题理论,财产、契约、法律、政府、家庭等应当存在,具有合理的必然性,没有一个是为了体现某种外来目的而硬塞进来的。它们的全部和每一个都是精神在世界中体现其本质的必要形式,有着绝对的有效性。
一切东西都必须被推演出来从而揭示它的必然性,每个东西都在宇宙这个有机整体中有其正当地位。演绎出一个制度就是去揭示它的必然性,揭示它在某个地方、某种状况下应当产生出来。
2康德和黑格尔伦理学基础的比较
康德的道德建立在理性之上,这个理性是个抽象。他的道德准则是: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这样才能不自相矛盾地使准则成为普遍的。康德的准则仅仅是首尾一贯,遵从同一律和不矛盾律的形式逻辑法则。这里的矛盾在于如果欺骗、偷盗、杀人会导致自相矛盾,为什么相应克制它们的道德、法律制度会存在?康德没有给予回答。
黑格尔同意道德作为一个普遍的东西,不能建立在感觉、个人的直观、实用的经验等基础上,必须建立在理性、普遍性基础上。但他的普遍性是具体的普遍性,是概念。因此,它能够提供不仅仅是同一律、不矛盾律这样空洞的原则,而是形成道德和国家等的具体制度。不仅告诉我们,不得侵占他人财产,而且说明为什么及怎样保障这些权利。
黑格尔的伦理学包含了所有康德伦理学中的真的、善的和高贵的东西,而没有它那种缺点。康德的伟大之处在于,他否定了那种把道德规则归结为环境条件,在宇宙中没有一个绝对的、无条件的实质性存在的观点,而是将人类的纯粹理性提升到成为道德的最高条件。他的缺点是,在他那里道德的观念仍是空洞的抽象,没有实体性的存在,这种空洞性如同他批评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的空洞性一样,缺乏内容。黑格尔同样是主张道德的高贵和绝对的实体性的战士。但在他那里,道德不再是一个空名,而是充满了内容的。 因此他比康德更进一步。
客观精神自身发展分为抽象法权、道德、社会伦理三个阶段。
3人是目的
“我”是自身相关并因而是无限的,因而是一个绝对目的,而不能被用作一种手段。因此,一个人不能把另一个人仅仅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而必须把别人也当做一个目的来对待,如同对自己一样。这既是个人权利也是对别人的责任。法权的一般原则就是:“成为一个人并把别人当人看待。”
4财产
财产是意志的一种客观化,财产权包含有排斥其他自我的权利,也包含它们尊重我的财产的责任,因为对它的不尊重也就是对我作为一个人的不尊重。
所有的财产权都是建立在意志客观化和实现其自身的权利与必然性的基础之上的,生命也是一种财产,但是,自杀是对意志的否定和取消,与意志的实现和显示大相径庭,所以不存在自杀的权利。
5惩罚是尊重人的理性
黑格尔和康德都高举人类理性的大旗,惩罚之所以是正义的绝对行动,并不仅仅是作为一种威慑,而是因为正义在自身中的绝对目的。罪犯被看作有理性的普遍存在是他的内在权利,他是由于理性的运用——而非环境、出身、他人等偶然性的外在条件——而犯罪,惩罚正是尊重他的理性,理性彰显人的高贵和尊严。惩罚把他看成不是动物那种盲目、本能驱使的主体,那将把他降低到非人的存在。
罪犯是自己惩罚自己,他自己证明了暴力是他的法则,所以把这个法则用到他身上——即惩罚——是正义的。而且,惩罚是他不可分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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