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在黑格尔那里有两个含义:广义的指整个精神哲学的精神存在,狭义的指主观精神的最高阶段。
作为心理学主题的精神分为三个环节:理论精神,即认识;实践精神,即意志;自由精神。
在实践精神环节,黑格尔抨击将感觉和理性截然两分的看法,这种看法更加侧重于诉诸感觉、心、灵感、直觉,反对理性话语和理性控制的意志和智慧。但是,精神不是感觉、意志、理性等“功能”的机械的堆积,感觉和思想不过是同一个东西在不同的形式中。感觉是直接的,缺少普遍性,思想则本质上是普遍性的东西。因此,感觉是私人的,主观的,而我的理性则也是所有人的普遍理性。那些企图把伦理、政治制度建立在感觉上的举措注定要失败,因为这些东西本质的要求是一种面对一切人的规律,这种普遍性是个人的主观感觉无法提供的。
康德的道德哲学排斥人的本能、感性、欲望这些东西,只有“为道德而道德,为义务而义务”才是真正的道德和义务。在黑格尔看来,他的错误是建立在把心灵分解为许多独立“功能”基础上的,“实践理性(即纯粹理性)、绝对命令”与本能和倾向截然对峙着,二者不断的在进行斗争,只有听从纯粹理性命令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而听从本能指引的最多归于幸福主义或功利主义。
黑格尔说,“冲动和激情是一切行动的生命线。”“没有激情,任何一个伟大的事业都不曾完成,也不能完成。”如果能够看到在本能中其实暗含着实践理性,它不过是实践理性的原初的、不发达的形式,抽象的道德观就瓦解了。
但我们绝不能认为康德的道德观难以实行,抽象而虚无缥缈,它有自己特殊的价值。“要使你的意志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法则”——这条道德律的表达正是逻辑不矛盾律、同一律在道德领域的体现,它要求除了人的纯粹理性之外没有第二个决定因素,因而是只受内在条件而非外在条件约束的道德律,从而是最高的道德要求。我们知道,内在条件体现一种普遍必然性,外在条件则充满偶然性,幸福主义认为满足幸福的就是道德的,但是每个人的幸福要求都不同,同一个人不同时间的幸福观也在变化着,这种可变的道德观无法推广到所有人身上。
如果说“在本能中其实暗含着实践理性”,那么这样的实践理性其实已经掺杂着杂质,“冲动和激情”具有主观的、个人化的特征,以它们作为道德行动的生命线能否实行到每个人身上,这种行动的普遍必然性无法媲美康德基于纯粹理性的道德观。
黑格尔在向客观精神过渡的描述也提到,对自由精神来说,本质的东西是意志以自己为自己的对象,就是自由意志。因为自由包含在不受任何一个外物的限制之中。在本能中意志是不自由的,因为它的本能和决定这一本能的对象是它自身之外的别物。
黑格尔关于自由意志的观点与康德一脉相承。
本文使用 文章同步助手 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