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自此家庭教育开始从家事上升为国事,父母们带娃有了法定的具体责任义务。是《家庭教育促进法》,而不是《家庭教育法》,“促进”两字背后,也体现了国家的导向和干预。
《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目前法院已经发出了我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基本案情如下:
胡某和陈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胡小某由其母即陈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一个月后,陈某再婚,之后两三个星期未送胡小某去上学。胡某对此非常不满,交涉未果,胡某就为胡小某聘请了全托保姆,胡小某开始和保姆单独居住,由保姆单独照顾,陈某每周末去接孩子。胡某对陈某的行为非常不满,认为离婚后,陈某未能按约定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胡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进行了充分的审前调解和详细的法庭调查。经法庭询问,胡小某表示更愿意和妈妈陈某在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后,对未成年女儿胡小某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胡小某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鉴于胡小某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同意由原告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裁定要求陈某多关注胡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胡小某的详细状况,并要求陈某与胡小某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小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小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
为了让小朋友们生理、心理、情感上都得到一个好的陪伴和照顾,国家和法院操了本该父母们该操的心。有些父母们真是该长长心了,孩子不是一件可以随随便便处置的物品,他是有血有肉有心思有感受的活生生的小生命,既然把他带到了这个世界上来,你就承担了不可推卸的抚养、陪伴和爱他的天职,这种天职的履行是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如果对于这一点没有明确的认识,那么最好还是别让自己到父母这个位置上来,先好好的把自己抚养抚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