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规定就是几句话,但实践的情况千千万,到底怎样才是工伤?
一、认定工伤的核心是
1、工作时间
2、工作地点
3、存在伤害后果
4、伤害后果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非典型情形的实践延伸
1、员工参加公司团建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可以认定工伤。
团建活动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是职工福利待遇,活动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参加团建活动属于因公外出。
2、员工突发疾病回家后48小时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不认定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发病,需要送医院,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的,才视同工伤。
3、员工聚餐后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不一定,要看情况。
综合考察聚餐组织者是不是公司、聚餐目的与工作是否有关、聚餐通知如何下达等方面。
所以说
如果对社保部门不认定工伤不满意
一定要对照案例和情形及时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哦~
附:法律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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