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军姑姑有三姐弟,姑姑是老大,小军父亲排行第二,老三是叔叔。姑姑的丈夫去世比较早,两人在婚姻期间没生育小孩,姑父去世后小军姑姑一直都没再结婚。姑姑膝下没有子女,所以对几个晚辈都比较疼爱,尤其是对小军。小军也非常敬爱姑姑,小时候就时常待在姑姑家,出来工作后也经常去看望姑姑。平时姑姑如果有什么事需要帮忙的,也基本是小军在做跑腿工作。所以姑姑经常在别人面前说,小军就像她儿子一样。前两年姑姑在家不慎摔倒入院,小军还特意请假到医院去陪夜看护着。姑姑出院后,小军有段时间甚至住在姑姑家照顾她。
姑姑身体恢复后,有一天特意让小军陪她到公证处,在公证处姑姑立了份遗嘱,要求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所有的那套房子给小军,同时自己在村里享有的股权也给小军。立完遗嘱一年后,小军姑姑因心脏病突然发作去世了。在办理完姑姑的丧事后,小军接管了姑姑的房子,并将房子以自己的名义出租了出去。小军还拿着公证书,要求村股份公司将姑姑的股东身份变更到自己的名下。
大半年过去了,小军突然收到了一份法院的开庭传票,原来小军的叔叔认为小军姑姑的那份公证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要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小军姑姑的遗产。小军看了起诉书有点傻眼了,公证都做了,叔叔怎么能这么不讲道理呢?于是小军通过朋友联系了我们,希望我们能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我们听了小军对事情的陈述后,又对小军收到的法院材料进行了分析,明白了是怎么回事。
原来,依照我们国《继承法》的规定,小军其实不属于他姑姑的法定继承人,姑姑在公证遗嘱中把房屋及股权给小军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遗赠行为;同时法律还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小军的叔叔认为小军没有在知道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过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该被认定为是放弃接受遗赠。遗赠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房子跟股权就应该由小军姑姑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姑姑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依照法律规定这些遗产就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父母,由于现在只有姑姑的两个弟弟存活着,所以这些遗产只能由小军的父亲跟叔叔共同继承,且原则上份额均等。
我们将分析完的意见告诉了小军,同时问他有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他在知道了公证遗嘱后的两个月内作出过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小军回答说,当时在陪同办公证时他才知道姑姑要将房子和股权在百年后给他,他当时还推托过,但是姑姑说给他最合适,他就没再坚持了。办完公证后,姑姑还给了一份公证书给他,让他保管。他在拿公证书时跟姑姑说了谢谢,还说了要好好报答她对自己的赠予。这件事小军告诉过自己的父母,至于小军的叔叔则是在办理完姑姑的丧事后才知道姑姑生前做了公证将房子跟股权给小军这回事。
依照小军的说法,其实他是没有实质的证据能够证明当初他在知道了遗赠这回事后的两个月内做出过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同样的,小军的叔叔其实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小军在知道遗赠这件事后的两个月内做出过愿意或不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处理呢?姑姑遗赠给小军的房子跟股权小军能拿到吗?
我们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各地法院对类似的案件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判法。有些法院认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将是否接受遗赠的表示告知其他的继承人,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受遗赠人愿意接受遗赠的情况下,视为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如果按这样的认定,小军就将会被判定为放弃了接受遗赠,那么他姑姑公证遗嘱给他的房子跟股权将会按遗产的法定继承处理。
另外,还有些法院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有做出过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受遗赠人的实际行为能够证明其愿意接受遗赠的,应当认定遗赠有效。如果按这种认定,小军在姑姑死亡后就接管房子跟要求股份公司变更股权登记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小军通过实际行为表示愿意接受遗赠,遗赠有效,小军叔叔的诉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最终会被法院如何判决,我们暂且不去讨论。但小军的这个案例给人的教训确是值得我们大家警醒的,试想如果当初小军在陪同姑姑做遗嘱公证时也给自己做一份愿意接受遗赠的公证,那么现在的争议也就不会发生了。现在争议发生了,不管判决如何,亲人间的裂痕已经产生,这一点相信小军姑姑也是意料不及和不希望看到的,小军更是后悔不已。
通过今天的这个案例,大家今后如果想通过遗嘱这种手段来对自己的财产处理提前做出安排的话,建议最好还是听一下专业人士的意见,否则,即使立了遗嘱有可能财产也不能如期的交到想给的人手中。后辈子孙即使知道长辈立有遗嘱要将财产给自己,也别想着就能高枕无忧,以为今后财产就一定会属于自己。
所以说,遗嘱虽公证,稍有不慎,到锅的财产也是会飞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