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艺术史家在构筑历史时,总是希望从艺术自身的特点来解说其发展与变化。事实上,艺术创作者无法摆脱时代的约束与制度的影响,尤其是关乎实用的工艺美术,政治经济、生产制度、技术水平、地理特征、民俗文化等非艺术的因素往往是艺术风貌改变的因素。本文以明代金银器制作机构为中心,通过梳理明代金银器的机构设置、制度更定和人员排布,观察当时金银器生产的具体状况。
一、内府金银器制作机构
元代制作金银器的主要官方作坊有:工部的“银局”,将作院的“金银器盒提举司”“上都金银器盒局”,大都留守司的“银局”。此外,隶属将作院的“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也承制金银器皿、后宫首饰。从机构设置情况看,元代的中央性金银器作坊比较分散而且功能重叠。
明代官府金银器制作机构的设置与前代大不相同。金银器制作机构几乎皆设于内府。工部下设四清吏司,其中营缮清吏司掌宫府、器仗、城垣、坛庙经营兴造之事。营缮清吏司虽为皇帝、太子和亲王制作卤簿车驾等仪仗,但仪仗中的金银器却由内府制造。对比元代,明代的工部不再设有专门的金银器生产机构,相关制作几乎全部转入内府监局,生产变得集中,职能也很专一,分工更趋明确。为内府监局提供原料的主要是内承运库,它掌管大内库藏,政府于各处收上来的金银、缨玉、象牙等物,具收存于此,凡金银及诸宝总隶之。若按照设置先后,内府金银器重要的制作机构有:御用监、内官监和银作局。若论职能专博,则内官监所辖最广,银作局职能最专。为论述方便,下文依时间顺序展开。
(一)御用监
朱元璋早在吴元年(1367)九月便设立了御用监,秩三品。洪武二年(1369)八月,朱元璋令吏部定内侍诸司官职,定“御马、御用二司,司设正一人、副二人”。此处“御用司”可能是之前所设的“御用监”。洪武为明立国之初,机构更定尤其频繁。洪武六年(1373)六月,“御用监改为供奉司,秩从七品”。是年九月,“复置御用局,秩正七品”。因是“复置”,所以之前必有裁撤,此“御用局”极可能为六月被裁撤的“御用司”。故“御用监”“御用司”应当是洪武时期同一机构的不同名称。
洪熙元年(1425)依然用“御用司”之称。宣德元年(1426),改“御用司”为“随驾御用监”,宣德三年(1429)于“西上北门之外造御用监作坊”。此后,“御用监”之称才稳定下来。其职能,据《明史》记载:“凡御前所用围屏、床榻诸木器,及紫檀、象牙、乌木、螺甸诸玩器,皆造办之。”根据董四墓村明墓所出土的金勺铭文“随驾御用监大明宣德六年八月□日内造金勺一把,用九成金净重三两四钱五分”可知,宣德时期已有银匠供役御用监。据《明实录》可知,正统、成化年间有银匠供役御用监,且官至锦衣卫带俸指挥佥事等职。出土物也说明起码在万历时代,御用监依然为皇帝、太后等制作金银器,但目前所见出土物中由其制作的金银器数量并不多,其中最知名的当属万历帝的金药罐。
明代金银器多镶嵌珠宝,御用监与宝石的取用关系密切。景泰时,该监有副千户屠宗顺、百户屠芝专门进献宝石以规利,甚至凭此升迁、荫庇子孙。
(二)内官监
在讨论内官监之前,需提到“内使监”。1966年,南京郊区出土了一件金钏(图一),上镌铭文“尚宫局九成色金,每只一十两,内使监造,作头张四等”。明尚宫局为洪武皇帝所立,总领女官六局,以赞内治。洪武五年(1372)六月令:“如六局征取于在外诸司,尚宫领旨,署牒用印,付内史监。内史监受牒,行移在外诸司。”从金钏铭文可推测,它的制作应由尚宫局下达需求,后经内使监移文,再令其所属作坊制作。内使监置于吴元年九月,按洪武二年(1369)八月《明太祖实录》所记,内使监有奉御60人。洪武十七年(1384)后,内使监职能逐渐被内官监所替代,之后也未见该机构名再出现。永乐后,尚宫局之职尽移于宦官。所以说,南京出土的这只“尚宫局”款金钏,应为洪武时代的器物。
图一 明内使监造金钏
内官监设立于洪武十七年(1384),“通掌内史名籍,总督各职,凡差遣及缺员,具名奏请,设令一人正六品……所掌文籍,以通书算小内使为之”。洪武二十八年(1395)升其太监为正四品。据《皇明祖训》所定内官监职责:“掌成造婚礼奁、冠舄、伞扇、衾褥、帐幔、仪仗等项及内官内使贴黄,一应造作。并宫内器用、首饰、食米、土库、架阁文书、盐仓冰窨。”可见,内官监职能庞杂,相当于外廷工部。《酌中志》也记录了内官监所掌“十作”中有“婚礼作”。
在已刊布的带铭文的出土物中,虽可见内官监打造的首饰,但大部分器饰为银作局产品。这与银作局设立后专司金银制作,分担了内官监的该项职责有很大关系。
(三)银作局与随驾银作局
明代最重要的金银器制作机构是银作局。《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三十年(1397)秋七月庚戌……置银作局,掌造内府金银器用。”《明史》的记载更为详细:“银作局,掌印太监一员,管理、佥书、写字、监工无定员,掌打造金银器饰。洪武三十年置,设大使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可见,银作局设置于洪武三十年(1397),晚于其他内府监局。检视永宣时期的出土实物铭文,还可见“随驾银作局”(图二)“随驾御用监”(图三)铭文。二者的出现与消失应与明初曲折的定都过程有关。北京为“行在”之时,便有“随驾”各监局。正统六年(1441),英宗再定北京为京师,至此北京不再为行在,随驾之称谓亦不复再现。
图二 明“随驾银作局”铭直颈金瓶
图三 明“随驾御用监”铭金勺
银作局职能最专,产量最大。除内府所需各类金银器饰,银作局还制作金银铎针、枝个、桃杖、金银钱、金银豆叶。根据不同功能,内府制作的金银器可分为供用器皿、仪仗、冠服首饰三大类。明代文献中提到的供用器皿,主要指的是饮食器具。从目前出土实物来看,金银供用器皿多为银作局所制。仪仗一类,如皇帝、太子、亲王卤簿车驾等项都由内府相关监局承造并修缮。洪武间,亲王、王世子的冠服仪仗由内官监造;初次册封的世子并妃、郡王并妃,其所用大器,从银作局领取银两。银作局设立后,冠服首饰多由其承担制作。
银作局工匠分工细致。嘉靖时期,银作局有13项工种,具体是钑花匠、大器匠、镶嵌匠、抹金匠、金箔匠、磨光匠、镀金匠、银匠、拔丝匠、累丝匠、钉带匠、画匠、裱褙匠。这些匠人应为住坐匠,隶内官监。工匠虽地位低下,若其技艺高超又恰逢皇帝关注造作,他们便有机会通过“传奉”的方式获得擢升。
二、王府金银器制作机构
朱元璋得天下后,为确保朱明万世一系,决定封建藩屏,以期永绥禄位。皇室的政治地位很高,亲王尤崇,其“冕服车旗邸第,下天子一等,公侯大臣伏而拜谒,无敢钧礼”。经济上,宗室不习四民之业,册封、宫室、婚姻、表葬诸费,皆给于官。
在此背景下,藩王府的器用、冠服自然都由国家负担。其所用金银器,虽多来自宫廷恩赐,但也有部分是王府承造。王府内围绕衣、食、住、行运转的各色机构,都依照礼制而设。
(一)承奉司与典宝所
除了长史等王官,王府宦官机构所用的内官内使也均由宫廷选派。按照《大明会典》所记,洪武时期规定王府有内官10员:承奉司承奉正、副各1员,典宝所典宝正、副各1员,典膳所典膳正、副各1员,典服所典服正、副各1员,各门官门正、副各1员。内使10名: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各1名,司乐司弓矢各2名。在这些机构中,承奉司等级最高,掌王府诸事,其次是典宝所。万历十年(1582)题准:“王府……承奉正副员缺,该典宝正副挨补”。
根据目前所见实物,上述机构中,至少有承奉司与典宝所参与金银器饰的制作。郢靖王墓出土有一件承奉司所制金粉盒,盒外底刻铭“承奉司永乐九年(1411)十二月内成造粉盒一个,盖全,九成色金五两重”[39]。梁庄王墓的金银器中,有2件“承奉司”款的器物,一件为龙纹金钟盖(图四),制作精细、风格端谨;另一件为光素直筒银瓶(图五),面貌平实,其底镌“梁府承奉司造银八两一钱重”。在安徽歙县明代贵夫人墓出土有“承奉司”款螺旋头锥脚金簪,虽然考古报告将墓主定为“贵夫人”,但根据墓中所见“承奉司”“内官监”款金的金簪、金帔坠,以及玉谷圭等首饰,可以判定这位“贵夫人”应当是王妃或者郡王妃。
图四 明梁庄王府承奉司造金钟盖
图五 明梁庄王府承奉司造光素直筒银瓶及其铭文
按《明史》所记,典宝所的主要职能是“掌王宝符牌”。但根据出土实物铭文,可知其亦制作金银器。江西南城益庄王继妃万氏墓有“典宝所”款鎏金金钩4枚,其中2枚钩内用点錾法錾刻“内典宝所金钩四个共生一两八钱九分”,另外2枚錾刻“内典宝所造金钩四个供重一两八钱九分”。在益宣王继妃孙氏墓中出土了一对凤冠上的凤簪(图六),也是藩国典宝所的作品。凤簪簪脚刻铭文“大明万历庚辰(1580)五月吉旦,益国内典宝所成造珠冠上金凤,每只计重二两二钱八分正”。其金凤制作于万历八年(1580)五月,而孙氏被册封为继妃的时间是万历八年六月,这对“珠冠上金凤”应当是为其册封而制作的。万历十年(1582)对王国婚礼的规定中,“亲、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许奏请选继,止请敕封为继妃,不给册命冠服”。虽然这是万历十年的规定,但从此簪可看出,至晚到万历八年,已出现继妃不给冠服的情形。
图六 明益国内典宝所制金凤簪
(二)宗藩政策与“自备”金银器
明代封建诸王,国初宗仪位数,大略相等,国家所赐也是备极隆渥。随着时间推移,宗支瓜瓞绵延,全仰仗国家给养,费用日益增加,愈晚愈难给授,冠服器用也是如此,尤其是价值甚高的金银器。于是,中央开始对颁赐制度进行修改。
藩王府在明中后期,特别是嘉靖之后,自制金银器,尤其是金银首饰的情况变得普遍。原因虽然很多,但最重要的恐怕是国家宗藩政策的调整。嘉靖五年(1526)十二月,朝臣上疏,直指宗藩冠服“劳费不可胜言,宜通算前项成造所费,照先年折价事例,令其自行造办”。宗室“自行造办”冠服,也需遵照礼仪、符合身份,但宗藩散布全国,制作水平难免参差,财力也各有不同,违禁、违式不可避免,粗制滥造亦有发现。于是,嘉靖九年(1530),大臣因王府自制章服导致僭越无度,而提出折中之举:“自郡王而上,冕冠、玉圭、中单、大带、蔽膝、大小袜鞋各仍旧无议矣。惟青衣裳系应禁之物,当造自内府,须奏请颁给。而玉带、玉环、玉佩听自为之。其长子而下,朝祭服俱于所司领价,更改嗣后定以为式。”此建议被朝廷采纳。
不仅是涉冠服的金银首饰由藩国自备,原本在洪武年间可领银自造大器,到了嘉靖四十四年(1565),也改为自备,不许请给。当时,国家财政日见窘迫,而宗室人数却日益膨胀,只能收紧恩赐,这是朝廷缓解财政危机的无奈之举。
“自备”“自办”看似简单,影响却很深远。对朝廷而言,实际上是将制造官方仪物的权力下放,皇帝与朝臣皆知此等举措必然破坏理想的仪礼制度,若非财政捉襟见肘,不会出此下策。对藩国而言,那些原本由朝廷颁赐的仪物需要藩国自行承造、采买,这令一些贫困的宗室无法负担。相对富裕的宗室,则减少了许多羁绊,在金银器制作中加入了更多的个人偏好。如此一来,官样金银器风貌的稳定性与统一性被削弱,地方金银器的特色却得以彰显。
三、民间金银器制作的发展
民间金银器的制作与当时的工匠制度关系密切。明代工匠可分为造作工役与供役土匠。造作工役主要以囚犯罚充,供役土匠则分轮班者和住坐者。根据洪武二十年(1387)的规定,银匠为2年一班,共914名。景泰五年(1454)又将全国班匠统一改为4年一班,终明一代基本未变。散布在各个地方的银匠根据国家需要被组织起来,赴京工作3个月后即可回家。从成化二十一年(1485)起,班匠可选择纳银代役,到了嘉靖四十一年(1562),全国班匠则一律以银代役。
与始终被束缚于内府的住坐匠不同,成化到嘉靖的100多年间,班匠逐步由提供劳役变为提供货币,因此他们工作的自由度大大增加,这是整个明代手工业生产包括民间金银器制作的大背景。明后期,“闾里之间,百工杂作奔走衣食者尤众”。民间所制金银器,或出自个体金银工匠,或出自私营金银作坊。
个体金银匠在面对市场竞争时,工匠技艺是其生存之根本。陈铎散曲中《雁儿落带过得胜令》对银器制作过程有如下描述:“铁锤儿不住敲,胶板儿终常抱。会分钑手艺精,惯厢嵌功夫到。炭火满炉烧,风匣谩搧着。交易无贫汉,追寻总富豪。经一度煎销,旧分两全折耗。下一次油槽,足乘色改变了。”曲中既有对制作场景的呈现,又有对银匠多与富贵豪强交往的揶揄,还有对银匠克扣银耗的嘲讽。而与艺术最为相关的,是匠人对金银工艺的熟练运用。
没有资本自立门户的银匠,也可受雇于私营金银作坊。作坊在明代常称“银铺”。银铺雇佣工匠、学徒打造金银器饰。《金瓶梅词话》中有涉及,词话中所言来旺,原本是西门庆家仆,后来投靠顾银铺,“学会了此银行手艺,各样生活”。因顾银铺让他“挑副担儿,出来街上发卖些零碎”,才遇到了孙雪娥。
银匠还可临时受雇于官宦富绅。如《警世通言》中的王银匠,就“曾在王尚书处打过酒器”。《金瓶梅词话》也有西门庆雇银匠在“前厅打造生活”,后又说“打造了一副四样捧寿银人,都是高一尺有余,甚是奇巧。又是两把金寿字壶”。
买家购买金银器,大抵有三种方式:直接购买成品、找银匠或银铺定制产品(买家不提供原料)、拿已有旧物改新样式(买家提供原料)。直接购买成品应当是坊间金银器寻常的消费方式。如《喻世明言》中诱骗王氏出轨的薛婆子,便是以卖珍珠与成品首饰为营生。找银匠或银铺定制也十分常见。如重庆长寿县出土的明代窖藏,其金杯多以寿桃为造型,银盘多以“寿”字为纹样,显然是为祝寿而制。与之类似的还有湖南通道窖藏的28件银器,它们是靖州知州党哲的属下为其订造的寿礼。为生辰、寿诞所制的金银器十分常见,贵州金顶山出土的大部分银器,也是为御史喻恩恂贺寿而制。此外,重庆江北大竹林明墓出土的金瀛洲学士图掩鬓,根据此钗背后的颂词“福如东海长流水,寿比南山不老松。长生不老年年在,松柏同岁万万春”,扬之水认为其是为寿诞而打制的。拿旧物请银匠改新样的情况也很普遍,尤其是妇女首饰,拿旧物回炉再造即可翻新花样。《金瓶梅词话》中李瓶儿让西门庆拿她的“金镶鸦青帽顶子”找银匠改做“一对坠子”,又怕她的金䯼髻太招摇,让银匠毁了改做成九凤钿和金镶玉分心。
值得注意的是,宋元时期,民间制作的金银器普遍刻有商户名称和工匠姓名,而目前所见明代民间所制金银器,若镌刻铭文,多是吉祥语、所有者或出资者姓名,商铺名称或匠人姓名少见。但在江苏长泾出土的如意金簪上有“张八郎十分金造”字样,“张八郎”应当是匠人名号。作品少勒工名或许与明代民间常有僭越违式,而官方严惩僭越的法令有关。永乐七年(1409)明太宗谕令:“服饰器皿已有定制,如今又不一著行的,恁说与礼部,著他将那榜上的式样画出来,但是匠人每给他一个样子,著他看作,有违式做的,拿来凌迟了。”明中后期,世风奢侈,民间僭越情况严重,朝廷屡颁禁令。成化二年(1466)朝廷重申,官民服舍器用必须遵照定制,“如有违犯,就便捉拿犯人并挨究制造人匠”。这或许可解释为何明代民间金银器饰制作发达,作品却少见匠人或商铺铭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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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内府机构中参与或专司金银器饰制作的有御用监、内官监、银作局,三者先后设于洪武时期。御用监设置最早,专门服务皇帝。内官监的前身为内使监,职能庞杂,从出土实物与传世文献来看,其下设金银器作坊,且因其与皇室婚礼联系紧密,生产的金银器饰多属妆奁。银作局设置最晚,职能专一,服务内廷与藩国,产品类别最丰富,产量也最高。制作机构的设置与裁撤,不同监局职能的清晰化与专一化,对明代内府金银器造作有重要影响。在内府所造的金银器中,唯有在明前期的产品中才可见较为多样的机构款识,如“内使监”“内官监”“银作局”“随驾银作局”。在彻底定都北京后,内府所制金银器若有款识,也多为“银作局”,或数量有限的“御用监”。这些监局的设立、人员的配置以及分工合作是明代内府制作金银器的基础,也是明代能够推行金银器“官样”的制度保障,而“官样”又是影响明代金银器风貌最重要的因素。至于藩府所制金银器,虽然产品数量不多,但是融合了官样的“器以载礼”与地方工艺特色。民间金银器的产量到明中期明显增多,面貌也日趋丰富。这不仅受惠于当时手工业的发展,也得益于工匠自由度的提升。明代文学作品的精彩描画,与今日出土实物的奢华斑斓,反映了尚奢之风与商业发达对民间工艺美术的推动。在锱铢共竞、失序纷乱、奢华相高之中,明代金银器,特别是首饰的制作不断精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