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早期,一群哲学家把寻求科学基础上的实证知识作为自己的使命,他们称自己为逻辑实证主义。
这一运动起源于一个名为维也纳学派的群体,其中包括:鲁道夫·卡尔纳普,奥托·纽拉特,赫伯特·费格尔,弗里德里希·魏斯曼和库尔德·哥德尔。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与罗素两人,也是逻辑经验主义者的灵感来源之一。虽然他们不同意逻辑原子主义的某些细节,但实证主义者推进了关于逻辑上完善的语言见解,并试图将此项的意义固定在不可还原的感觉材料上。
同时,他们还受到大卫休默经验主义的影响,并寻求提供它的升级版。
逻辑实证主义者的三大目标
1,发展逻辑上充分可以提供语言意义标准的语言理论。(规范逻辑语言)
2,使用这一标准筛选出有意义的科学陈述和无意义的形而上学陈述。(梦还是要有的)
3,使用这一语言理论着手建立科学的认识论和逻辑基础。
像休谟一样,逻辑实证主义者,相信真正的知识归属于科学的两个领地:1,逻辑和数学这类形式科学。2,经验科学。
逻辑实证主义者的核心观点实际上十分简单。在他们看来,一个陈述要能够表达知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该陈述必须是良好表述的,也就是说,必须语法上,逻辑上正确。
2,该陈述必须是经验上可检验的,可证实的。
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不能满足这些条件的陈述无法带来知识,在认知上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伦理的,宗教的与形而上学的陈述,在实证主义者看来,是没有认知意义的,并不表达知识。
当然,他们并不否认这些陈述在情感上是有意义的。
总结一下逻辑实证主义者的核心观点是——有认知意义的陈述,只有两种逻辑型是正确的分析陈述以及得到良好表述的后验综合陈述。
也就回到开头,实际上唯一在认识上有意义的陈述是形式科学(逻辑与数学)的陈述和和可证实经验的陈述。
可证实原则
可以看出,在逻辑实证主义者看来,他们十分依赖逻辑与语言的规则所带来的清晰明确的方法,通过这种方法才能够决定分析陈述是否有意义。
然而,他们还需要一个规则来分辨符合上述条件中的真和假,这个原则就是“可证实原则”。
可证实原则:一个事实陈述,如果可以在经验中被证实,那么它是有意义的。
例如
有人在宣称外面下雨了,这个陈述是有意义的,因为我可以证实它的具体经验。
然而,人们很快发现了问题:这个原则实际上是不够严谨的,因为这条原则,自身就是无法证实的。
以及更严重的是,实证主义者作为科学的拥趸,用这条原则伤害到了科学的一部分理论:因为实证主义者最初要求“强证实”——一个陈述必须被经验证实才算有事实意义。
但问题在于,科学理论中有大量的陈述无法通过这个检验,因为很多科学理论只能通过特殊观察和间接的不完全支持来证明——比如电子的存在我们是无法观测到的,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手段间接推测出来。
以及科学上有很多全称是陈述,要求他们证实或证伪都是与理论本身自相矛盾的——所有的氧气都可燃,本身就不可能穷举所有世界上的氧气对象。
对此,逻辑实证主义者提出了以下原则来修补这些问题——第一,我们可能无法实际证实一个陈述,但是它必须原则上可证实。
第二,“弱证实”,如果经验能使一个乘数有概然性,那么他在认知上也有意义。
逻辑实证主义的问题
能够看出来,逻辑实证主义者试图用逻辑规范语言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他们将这种逻辑上的规范应用于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许多纰漏,甚至误伤友军。
因为实际上逻辑实证主义还是一种经验主义的复辟,而经验主义始终无法克服怀疑论的质疑,因为谁也无法穷举世界上所有经验对象。
为此,逻辑实证主义者提出的弱证实原则,虽然拯救了科学,但是同时也让一些旧形而上学有机可乘,比如——我可以用经验对象来证明某种诸如辩证法的客观真理。反正大概率复合就行。
其次,逻辑实证主义者依然没有证实自己的原则——一个有意义的陈述,要么是分析的,要么是经验上可证实。这个原则本身就是没有正实基础的。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因为这条理论自身就不是经验对象,而我们永远也无法穷举所有的经验对象,因此这条原则永远无法被证实。
因为以上原因,逻辑实证主义者很快就失去了他们的势头,最终衰亡了。现如今,几乎没有人会称自己是逻辑实证主义者。再后来分析哲学家发现,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要缺点是——他假定了一切有意义的语言,都必须符合科学语言的模式。
但是逻辑实证主义者对后面哲学的发展是不可忽视的,因为他们规整了语言和逻辑的规范,排除了一种可能产生谬误的道路,为后来的分析哲学做了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