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一)何为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1.作品是一个人思想和情感的表达

        出版和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神圣的权利,这是著作权与专利权最根本的区别,前者重在表达自我的思想,后者则是一种技术方案。

2.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观念,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达方式

        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思想观念不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但当人通过独创性的活动把这种思想变成一段文字的时候,这段文字构成了作品。除此之外,人的创意、点子、思路、观念、构思、概念、原则、客观事实都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3.著作权是个人意志的成果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著作权法》,因为其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成果,故不能被个人独自利用。

️【注意】若为私人独创译作而非官方译文则可以享有著作权

4.违禁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任何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都能依法自动取得著作权。如果著作权人以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或者作品的内容违反宪法和法律,国家有权禁止该作品的出版和传播。

        违禁作品是一个事后概念,有待相关著作权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认定。一旦被认定为违禁作品,作者拥有著作权,理论上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著作权是无法行使的。

(二)作品的特征

        1.独创性

        独创性的含义有:一是作品系独立创作完成,而非剽窃之作;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智力劳动创作结果,即具有创作性。独创性存在于作品的表达之中,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并不要求必须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包含的思想或主题。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只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创作性,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作品的表达是作品形式和作品内容的有机整体

        2.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首先作品须能被他人客观感知,具有一定的物质表达方式:其次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

        3.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

        劳动活动、体育活动不属于作品。

二、作品的种类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注意】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与具有美感的艺术设计若能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相互独立,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如果无法独立,则作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如首饰、壁纸、服装、小摆件等。

(九)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例如,国家体育场鸟巢的设计就是一个健筑作品。

(十)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而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叨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十四)计算机软件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一)官方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大众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实或事件的消息,其目的在于使新闻迅速真实地让公众知道,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不受著作权保护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笫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些作品是人类的公共财产,其本身就是为了让人们加以运用推进社会发展的,因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

一、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归属

(一)作者

(1)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自然人行为能力状况的限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被拟制为作者。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符合下列条件即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1)其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

(2)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①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②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二、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讲话、报告作品的著作权人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二)人物传记作品的著作权人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1.何为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指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产生的作品。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3.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要求演绎作品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注意】理论上认为此时演绎作品的作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是一种智力创造活动。只是求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需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1)出版演绎作品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演绎作品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制演绎作品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当演绎作品是二个以上时,每一个作者都对其独立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使用下游作品时,须经所有上游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真题】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B.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

C.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D.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

(四)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1.何为合作作品

(1)具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2)合作作者均参与了共同的创作活动。①ACD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1)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总结】合作作者之一死亡→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他合作作者

3.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1)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图示】



(五)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1)汇编作品是指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如法条汇编、裁判文书汇编等。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人享有。

(3)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人若要出版该作品,必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4)他人使用汇编作品既要取得汇编人同意,也要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

(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1)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制片人负责吸引投资、找编剧、物色导演、摄影、灯光、美术、道具、服装、场务、后期合成等,他是整个影视作品的总负责人,导演是指导演出工作的人,出品公司是该影视作品的投资方。制片人是付出最多劳动的人,是为整个影视作品的完成进行总体把控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例如,《大话四游》的导演是刘镇伟,制片人是周星驰,则著作权归周星驰所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两项权利:①署名权;②获得报酬权。

(3)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利:①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②获得报酬权。

(4)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1.概念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1)创作作品的公民与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或者聘用关系。

(2)创作完成作品是公民的工作任务。“工作任务”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3)职务作品的认定与公民创作作品是否利用上班时间没有必然联系。

2.职务作品的分类

(1)单位作品。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

(2)一般职务作品。①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②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3)特殊职务作品。①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②由单位承担责任。

3.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1)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单位。

(2)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主体是作者,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①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②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③作品完成2年内经过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④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主体是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报酬权。获得报酬权是指单位许可或转让职务作品所得的收益应合理分配给作者。

(八)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1)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①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作品;②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九)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1)美术作品所有权转移≠著作权转移。

(2)美术作品所有权转移仅是物权的转移,有关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原件的展览权除外)仍由作者享有,只有原件的展览权归受让人。

(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1)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先推定原件的所有人享有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2)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在于: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与继承。

(一)发表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只要作者将作品置于公众可以知道的状态,发表权就已用尽。

(2)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一旦作品合法地公之于众,发表权便不再存在了。若作品被第三人以侵权方式擅自将作品公之于众,因为著作权人并未“用”,就不能认定发表权已经“用尽”,则著作权人仍拥有发表权。

(3)下列三种情形,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发表:①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②同意将未发表的作品摄制成电影(其他利用方式亦同);③将未发表之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转让。

(4)遗作的发表权归属。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二)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

(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3)决定署名的顺序。

(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评价,因而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

修改通常是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针对未发表的作品,也可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仅损害作品的价值,而且直接影响作者的声誉,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二、著作财产权

(一)使用权

1.复制权

复制权是将作品于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翻录等),同时伴随着“载体”的增多,作品须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包括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立体到平面的复制;立体到立体的复制;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如将口述作品录音或记录);传统作品的数字化。

2.发行权

(1)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的方式:出售或赠予,不包括继承、受遗赠。

发行的对象:公众。

发行的內容:作晶的原件或复制件。

(2)“发行权穷竭原则”。即发行权一次用尽(首次销售原则),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出售或者赠与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后,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上的发行权消灭,他人向公众的再销售、再赠与的行为不侵犯发行权。换言之,对正版作品的再发行不构成侵权。

【注意】“出版”即指对作品的复制与发行,因此当出版者未经作者允许出版其作品时,若其作品属于首次发行,则构成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权,若不是首次发行,则仅侵犯其复制权。

(3)非法复制品不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发行权用尽原则针对的是合法的复制品以限制其著作权人发行权的范围,而对于非法的复制品则并无适用的余地,对于非法复制品并不产生发行权用尽规则的问题。

3.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仅四种人享有出租权(其他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

(1)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2)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指电视剧、有独创性的MTV)的著作权人。

(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注意】一些书店出租正版图书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就是因为图书的作者不享有出租权。

4.展览权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现为演出权、演奏权和公开上映权。不仅包括自然人的现场表演,也包括机械表演即将表演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利用机器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方式。

(1)侵犯表演权的行为特征:①以营利为目的;②须在公共场所表演(在家庭中给家人表演不构成侵权);③所表演的作品受国家著作权法保护,并且未得到作者的许可

(2)不构成侵犯表演权的行为:①非公开表演。主要指家庭范围内的表演。②免费的公开表演。免费的公开表演属于合理使用。免费表演是指双向免费,既不向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案例

例1:阿星参加某大型歌曲竞技比赛,演唱《我的小芳》须经词曲作者阿牛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例2:阿星参加明星义演赈灾,演唱《我的小芳》,未经阿牛允许,构成侵权,因为其向观众收赀。

例3:阿星在人民广场上向村民免费表演《我的小芳》,不构成侵权,因为双向免费。

6.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广播权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下列行为:①无线广播,即通过空间传播电磁波所进行广播的权利;如电视台的播放;②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进行转播。例如,县地方台转播浙江卫视的热播剧日(无线转播),湖南有线电视经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可授权可以转播CCIV3/CCTⅤ5/CCTV6/CCIV8频道的节目(有线转播);③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的作品。例如,咖啡厅公开播放“中国新声音”栏目。

(2)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对比:前者是服务对象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后者的服务对象只能被动观看作品。例如,《琅琊榜》热播时,观众只能等每天北京卫视更新两集,腾讯视频根据北京卫视更新视频,前者是广播,观众只能等其定时播放,后者是信息网络传播,观众可以随时打开网络进行观看。

【注意】“三网融合”: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届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将会更进一步的融合。

8.信息网络传播权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客体: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①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行为,主要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采用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另有规定外,构成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主体:既可能是网络用户,也可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手段: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文件分享软件(最典型的就是百度网盘)等。

【注意】在这里需要注意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他人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情形: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仅仅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服务,则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网络快照、缩略图等方式提供作品的,也会构成侵权。

这种情形也有例外: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没有对权利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合理损害的,不构成侵权。

②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行为,指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帮助行为。

教唆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帮助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川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

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仼的前提是有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实质上是一种过错责任。

(4)合理使用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①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⑤将屮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少数民族语言,向少数民族提供)

⑥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⑦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⑧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5)特殊主体的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

①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冇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叨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五馆”合法使用,可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远程义务教育,可不经许可,但要支付报酬)

③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口起30口內,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口起满30口,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总结】特殊主体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如下表所示:

(6)“通知+立即删除,说明+立即恢复”规则

①权利人

对提供信息冇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②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③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長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④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图示】

9.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

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二)许可使用权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但属于法定许可使用情形的除外。

1.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付酬标准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三)转让权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财广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权利转让合同

转让著作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口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著作权出质

以著作杈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四)获得报酬权

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获得报酬权通常是从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或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或转让权必然包含的内容。但获得报酬权有时乂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并非完全属于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或转让权的附属权利。



        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一般只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2)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二条叨确规定的情形外,其他使用行为原则上不构成合理使用。

(3)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支付报酬是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重要区别。

(4)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一般只限于为个人消费或公益性使用等目的少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等。

(二)合理使用的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指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与引用的“字数”无关。如果需要,可以全文引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屮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媒体转载仅限于“时事性文章”,其他文章的转载通过“法定许可”解决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注意】时事性文章、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媒体不得合理使用。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免费表演”,指双向免费,既不向表演者付酬,也不向观众收费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仅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非接触性”的复制;“直接接触”的复制方式,如拓印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闱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杈。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仅限于将“中国人”以“汉语言文字”发表的作品改编成“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作品均可改成盲文。

合理使用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

(一)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对比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对比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二)法定许可的法定情形

1.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注意】作品必须发表在报纸和期刊上,发表在网络上的,不适用法定许可;仅报社和期刊社有法定许可权。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3.广播组织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但有例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

4.编写出版“国家规划”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仅限于为实施九年义务制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此时,可以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二)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H;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H。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四)作者身份不明作品使用权的保护期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口。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以上规定。



        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播放者权。邻接权的保护期为50年。

【图示】

著作权与邻接权在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二、出版者的权利

(一)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1.版式设计专有权

版式设计是岀版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按照与著作权人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

专有出版权是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邻接权范畴。

(二)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或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权的主体:表演者

表演者权的主体包括演员、演出单位(组织演员、灯光等进行演出,应当赋予其表演者权)。

(二)表演者权的客体:对作品的表演活动

(1)表演者是对作品的表演,如果不是对作品的表演,则不构成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

(2)对同一作品的“每一次表演”均分别享有表演者权。

(三)表演者权的内容

1.人身权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2.财产权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仅有权许可现场直播权,而非其录音录像的传播)。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首次固定权)。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如演员演出电视剧要签署许可协议)。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公开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公开表演演绎作品的,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表演者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五)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在主体、客休、性质等方面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案例

例1:阿牛作词、谱曲,阿星演唱《我的小芳》,小芳经授权制作成CD,村委会未经允许,每天早上6点准时在大喇叭中播放该歌曲。是否侵犯阿星的表演者权?

答:不侵犯阿星的表演者权,侵犯阿牛的表演权,属于表演权中的机械表演。

例2:若阿星举办个人演唱会,唱了这首《我的小芳》,村委会未经允许通过大喇叭现场直播,是否侵权?

答:村委会侵犯了阿星的表演者权,阿星有权许可他人公开传送其表演。

例3:小芳将CD出租给村委会,是否侵犯阿牛的出租权?

答:阿牛没有出租权,小芳作为录音制作者,有权出租CD

四、录制者的权利

(一)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此处仅指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即“母带”制作者,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若为盗版音像资料,则盗版者不享有该权。

2.客体: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者其他声音(如下雨的声音、鸟鸣、犬吠等)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二)权利内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四)保护期限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五、播放者的权利(广播组织权)

(一)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播放者权的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

(2)客体:广播电视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注意】信号≠节目≠作品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其播放的节目¨“信号”,而不是播放的节目,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有的属于作品(如电视剧《芈月传》),有的不属于作品(如奥运会比赛、新闻联播等),无论“节目”是否属于作品,只要一经播放,形成节目信号,播放者即对节目信号享有播放者权。

(二)播放者权的内容

(1)转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例如,未经浙江卫视允许,其他电视台不得转播“屮国新声音”。

(2)录制、复制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三)保护期

播放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播放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3)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案例

例1:CCTV6播放电影作品,要经制片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例2:CCⅣV6要播放柴某的MV,需经柴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例3:CCⅣV6要播放某韩囯1l岁小网红(男)独创性吃拉面的视频,则除了经过录像制作者(小网红的爸爸)同意还需经过小网红(著作权人)许可

(五)播放者的法定使用许可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不包括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注意】①可以不经允许,但必须支付报酬;②仅包括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杈行为的,应当根摒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末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注意】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但没有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但并不必然构成侵犯著作权。不过,有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责任

(一)民事责任

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举证责任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赔偿额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诉讼时效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口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和归属

(一)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

1.软件著作权人

(1)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发者。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2.权利归属

(1)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原则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原则一样。

(2)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具有特殊性,自然人在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①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制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②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③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二、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一)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二)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网络信息传播权。

(5)翻译权。

(6)其他专有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2)许可使用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软件著作权的期限和限制

(一)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

(1)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软件是合作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

(1)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二)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者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该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二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四、软件登记

(一)软件登记机构

(1)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国家版权局。

(2)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二)软件登记分类

(1)软件著作权登记。

(2)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

(3)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

(三)软件登记的效力

(1)软件登记文件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订立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主要书面证据。

(2)软件登记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依据,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或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仍受法律保护。

五、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的类型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1)侵杈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1.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

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叨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使用人

(1)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2)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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