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接受法律咨询时,往往会被问到股权结构、公司章程等重要问题,但很少有人咨询法定代表人的设置,在处理了若干起由股东矛盾引发的诉讼后,简要总结下法定代表人,谈一谈其利弊,供在创业或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朋友参考。
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法人也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法人,根据该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即法人是个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内设机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而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法人承担。
2.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
3.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任何人都能担任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八种情形,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因犯罪被判决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一定年限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并对此负个人责任,自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相关部委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提到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不得担任某些行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职权?
1.法定代表人唯一的法定职权就是代表法人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行为,常见的有对外签署各类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类合同,即使没有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其产生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公司盖章的行为。另一类常见的代表行为,是法院文书送达签收和出庭,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即表明法院向该公司有效送达;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后,有权代表公司出庭;而公司的其他员工或者公司外聘的律师,则需要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并不当然具有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
在咨询过程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认为公司的重大事项是由法定代表人决定的。其实,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来看,这显然是错误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法人的权利机构,也不是执行机构,故并没有决定、执行法人重大事项的权利。之所以有这种误区,是因为实践中,很多企业的大股东身兼多职,既担任法定代表人又担任董事长。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重大事项具有最终的决策权;而股东表决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是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故的确很容易引起这样的误解。
三、当法定代表人有哪些好处?
1.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而法定代表人是在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之间产生的。故法定代表人应该属于董事或者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该权利是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法人职权的表现之一。但在公司股东出现内部矛盾时,各类诉讼往往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手段之一,如常见的公司证照的争夺。因公司的公章也是能够代表公司,而掌握代表权往往表明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但我国公司法对公章、营业执照等证照的保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很多公司也往往没有健全的证照保管制度。
当公司股东出现内部矛盾时,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证照返还之诉,结合自身代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法院倾向于认为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财务专用章等证照为公司的财产,应由公司控制,除非公司内部有特别约定,否则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角度而论,理应由法定代表人持有。
3.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的权利
该权利也是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法人职权的表现之一,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最频繁的行为之一。但在公司股东出现内部矛盾时,法定代表人往往利用代表法人这一法定职能,对外签署一系列合同来安排公司的业务、合作、运营等。对于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这些合同,并不会因公司其他股东主张系在内部矛盾期间所签而被无效;如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但公司其他股东,可从损害公司利益角度去追究其责任。
四、当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风险?
1.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该条款中的直接负责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故在公司涉嫌相应的刑事案件后,法定代表人也往往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污染环境罪等。
但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会被判处刑罚,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也即如果法定代表人并未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则其并不需要承担该等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此,特别提醒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注意涉刑风险,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请律师证明其仅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而未起到决定、授意、指挥等作用,在时间、金钱、精力上都需要付出不小的成本。
2.承担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故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限制出境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