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2
诗之内在逻辑即是一种情之主体意象的文本化关联的集中表达,给予我们丰富的自觉性体验的参与感所在,即是我们思之引起的主观化介入的触及。
文本的指陈性即是我们取舍条件下的相对意识完整性构成的独立,也在于不囿于时局的差别,既而导向一种真诚的类化可受用性个体自由。
诗之诚敬还在于不断融入的丰沛,从而可以弱化我们依赖/附属于文本的言辞之矫情,也在于个体阅历之丰富的可述性从容。
诗即品格,也在于外化表征的个体状态——至少是一种倾向的而主体所在(所有)。
情致高雅,气韵雄浑,都是一种自我积淀的深厚之情调气度,当还在于我们不滞于挂碍的灵动之思。
文言也是一种物性化区域差别的体验之表达的有效,是一种习惯了的文本之对应的呼唤。
由此我们还当拥有感知——接受并融合的大格局意识,同时也兼具批判的客观比较。既而给予类化多元化开放性体验的丰富之满足。
情可以好恶,意在于宽宥,是一种广大精进的自觉之真诚的成长,阅历即是文本,给予我们无限展开的美之秩序的可能,既而走向一种彼此的受用的友善,文本抉择即是一种价值取向的主导。
2013.4.5
诗性是主观承受,对应外界反应的形式作为有效。
道是告意,有主观指向和客观规律所在。
诗的传承在于意的给予和到达。
主体之主体存在的意识性美化即是一种愿以能的适从性表达——作为,在于我们的自我确认,是一种信的给予和完善,在于我们意识的成为。
宗教的意取在于一种限定的自我持有,在于戒律性,是一种约束性的责任和给予。
宗教之宗教性需求在于我们意识的独立与否和个体意愿的持有。
宗教之宗教成为又在于给到群类化的适从性有效,是主观给予的从众化可能的协调,一致和成为的有效,是一种主体群类化的独立之独立缺失和寻求的积极作为。
诗与宗教都在于主观意志的达成性现象(显相),在于我们对生活的期望和寄予,是一种对应的实现之实现可能,都在于给到主体以安定的实有性处在,是我们反应的关系化作为。
都旨在给到意识以确定的向善之可能的执着,在于一种持有的认同。
诗是心的内在完成,宗教是意志的彼此交流达成,源自我们内心对于永恒的执着,是一种由内而外的扩大化爱之所在。
是一种不断给予的责任性完善。
肯定给到主体作为的积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