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认同价值的生产、分配关系
劳动认同价值的生产、分配关系我们基本可以使用《资本论》中的观点,因为《资本论》中描述的劳动价值其实就是劳动认同价值,对此马克思已经给出了非常精准的结论;
在生产中,资本凭借其强势地位,控制了生产资料,从而使劳动者附庸资本家进行生产;劳动者集中在固定的场所进行劳作,创造出所有劳动认同价值。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商品的价值除了劳动认同价值外,还有附加认同价值,那么劳动认同价值是否全部归属与劳动者呢?资本家是否只拿走了附加认同价值呢?(工资是否就是劳动认同价值?如果是的话,劳动者就没有被剥削!)
答案是否定的!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仅仅考察单个企业是无法看出来的,因为在财务上,劳动认同价值和附加认同价值是统一核算的,企业不会将收入分成两部分单独核算,因此我们很难直接确定劳动认同价值具体数量;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要确定劳动认同价值,就需要将劳动认同价值的生产过程和附加认同价值的制作过程分开核算;同一家企业内是不会分开,那么就需要将两个价值模块分开在两家企业单独进行,这种情况存不存在呢?
存在!
而且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生产模式,那就是代加工模式!
代加工工厂只负责产品的生产过程,产品的研发以及品牌、后续营销、售后服务等等是由企业自己进行的,甚至有的企业营销、售后也是外包出去的;
这样一来就将两个价值模块分别独立出来了,代加工就是创造劳动认同价值的模块,代加工工厂的收入也就是劳动认同价值。
显然代加工工厂老板是不可能将所有收入全部分配给员工的,那么员工的工资自然只是全部劳动认同价值的一部分。
如果企业是自己生产呢?比如有自己的工厂,这种情况也不少见!
这种情况下仍然是一样的,因为自有工厂的工人工资并不会比代加工工人工资高;他们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也不会有什么区别,这是由劳动者之间竞争和自由流动决定的;
同样都是工厂工人,二者之间的劳动认同系数也不存在太大区别;二者创造的劳动认同价值是一致的,最后得到的工资也是一样的;
因此代加工也好,自有工厂也好,二者劳动认同价值分配关系是一样的;只需要考察代加工工厂的情况,就可以得到劳动认同价值的分配情况。
我们可以直接采用《资本论》的结论,劳动认同价值被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必要劳动价值,,这部分分配给了劳动者,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认同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这部分仅仅够维持劳动者生存;
第二部分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在资本中进行分配,但是剩余价值并不是按照生产投入的资本平均分配;劳动者投入劳动力资本,但是劳动者并不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这部分剩余价值被资本家侵占了。(本系列《资本论》第三篇的内容,不再赘述!)
附加认同价值生产关系
劳动认同价值是劳动者创造的,那么附加认同价值是谁创造的?附加认同价值又属于谁呢?
上一篇中我们已经论述过,附加认同价值与生产过程无关,是一个单独的价值创造模块,那么是不是说明附加认同价值与生产部门劳动者无关呢?
当然不是的!
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重新回到交换活动中;仍然以猎人和邻居为例,邻居用自己的木柴交换猎人的猪肉,在这个过程中,等价关系建立起来的价值尺度是劳动认同价值,它不一定与实际付出的劳动相等,而是以自身作为参考想象出来的劳动价值;
从邻居的视角看,他用木柴交换对方的猪肉,其实是用自己的劳动认同价值交换对方的劳动认同价值;
现在我们将木柴换成货币,假设一条猪腿=100元,那么邻居支付这100元是购买猎人的劳动认同价值;
这里面隐藏的深层含义是,在邻居的心目中,他获得的劳动认同价值是属于猎人的,他支付的100元也就是给猎人的;也就是说在邻居的心中,他购买的是谁的劳动认同价值,那么付出的钱就是属于谁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野猪是猎人捡到的,他实际没有付出劳动,但是邻居仍然会支付给他100元,因为在邻居看来猪腿中包含的劳动认同价值就是属于猎人的,即使猎人并没有付出劳动,也不会改变这种性质。
这种性质就是认同价值独特的性质,认同价值属于消费者认同的价值创造者!
对于劳动认同价值而言,消费者心中的创造者是劳动者,劳动者劳动的过程是真实存在的;
对于附加认同价值而言,在消费者想象中存在的价值创造过程现实中可能并不存在,比如资本家夸大了生产过程,那么附加认同价值的实际创造过程是不存在的;
如果附加认同价值来源于资本家对生产过程的夸大宣传,此时附加认同价值仍然属于劳动者,因为在消费者看来,这部分价值仍然是劳动者创造的;(资本家盗用了劳动者的名义,从而将这部分价值纳为己有!)
以营销广告为例,企业在进行大肆宣传的时候,会宣传原料讲究、制作工艺精细,或者某些独特的功能等,这些宣传会给企业带来附加认同价值,但是这些附加认同价值不属于广告的制作者,因为这些附加认同价值的创造过程存在消费者的脑海中,它们的创造者是实现这些价值的人,而不是广告的制作者。
那么广告的制作者有没有创造价值呢,毕竟他们也是真实付出了劳动的!
当然是有的!因为广告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是卖给资本家的,而不是卖给消费者;只要资本家认同了广告的价值,那么广告的制作者们就能得到相应认同价值!(资本家向广告制作者付费,而不是商品的消费者向广告制作者付费!)
附加认同价值的创造过程也有真实存在的时候,比如新技术的研发,研发过程是真实存在的,消费者能够理解也能够接受这部分的价值,因此此时附加认同价值属于技术研发人员,研发人员也是附加价值创造者!
品牌的价值有些特殊,品牌给企业带来的附加认同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品牌带来的价值是谁创造的呢?
严格来说品牌是资本家创造的,是企业的创始人创造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品牌带来的附加认同价值就完全是资本家创造的,即使品牌是以企业创始人名字命名的,也不会改变这种性质;
我们以服装品牌“李宁”为例,当我们提到运动员“李宁”时,想到的是李宁本人,但是当我们提到服装品牌“李宁”时,想到的更多的则是衣服、鞋子等等实际的商品,消费者购买“李宁”牌的衣服、鞋子时,基本不会是冲着李宁本人去的;
因此品牌带来的附加认同价值仍然是依托在商品之上的,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本质上就是对商品本身的认同,那么品牌的价值应当归属于商品价值的创造者,既包括劳动认同价值创造者,也包括附加认同价值创造者!
如果在消费者心中附加认同价值来源于资本家,那么这部分价值属于资本家,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极少存在,但还是有的,比如一些贩卖情怀的商品。
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附加认同价值既没有创造过程,也没有创造者,比如商家宣传自己的商品是高科技产品,但实际只是普通商品包装出来的,根本没有什么科技含量,也没有研发团队,这种情况就属于商业诈骗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不再展开分析。
综上所述,附加认同价值生产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借用价值创造者名义,夸大商品生产或者研发付出的代价,从而提高商品的价值,比如广告宣传;这种方式带来的附加认同价值属于消费者认同的价值创造者;
第二种,附加认同价值创造过程真实存在,比如技术研发;
第三种,附加认同价值来源于商品本身,比如品牌价值,垄断;此时附加认同价值属于全体员工。
附加认同价值虽然需要依托商品买卖来实现,但是它可以脱离商品实物形态单独存在,也就使得附加认同价值创造过程可以脱离商品生产过程单独存在,商品的价值形成过程也就可以独立分为两个价值模块独立进行;
商品的生产、营销、研发等等都可以单独进行,也就形成进一步分工,这种分工是在资本之间进行的;
有的资本专门负责生产,如代加工工厂,他们不止生产一种商品,而是可以同时生产多家公司的多种产品;
有的资本专门负责营销,比如广告公司,他们可以同时负责多家企业的广告,甚至同时与两家互相竞争的企业合作;
有的资本专门负责研发,但研发活动的独特性,投入大时间长,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还没有形成大规模独立的研发机构,只有在一些能够稳定预见研发成果的领域出现了专门负责研发的企业。(如果我们把软件开发视为研发活动的话,那么软件开发公司就是专门负责研发的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企业独立出来后,对于他们自身而言,他们生产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而不是附加认同价值;
因为他们的客户不是消费者,而是资本家;他们的商品被资本家购买之后,在资本家那里带来了附加认同价值;
二者之间价值可以进行转化,但本质上不是一个东西。(可以类比生产活动中的生产资料,比如机器,机器本身也是商品,但是作为机器使用的时候则是生产资料!)
价值模块独立出来的好处在于,可以节省资源,提高效率;但是对于劳动者而言,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广告公司也好,研发公司也好,他们也是劳动者;
不管是哪个价值模块的劳动者,该加班还是要加班,该被剥削还是要被剥削;
但是相对而言,附加认同价值模块的劳动者收入普遍高于劳动认同价值模块的劳动者,这不是因为他们更勤奋,也不是因为他们分配到了附加认同价值,而是因为劳动认同系数不同;附加认同价值模块的劳动认同系数要高于劳动认同价值模块,这与劳动者无关,是由两个模块的劳动性质决定的。
附加认同价值分配关系
附加认同价值的分配情况较劳动认同价值更复杂一些,这种复杂性在于附加认同价值不是凭空生出来的,它也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这就使得其中还包含了一定的劳动认同价值,因而分配情况更为复杂;
以营销广告为例,其带来的附加认同价值虽然不是广告制作人员创造的,但是制作人员本身付出了劳动,他们也创造了劳动认同价值,这部分劳动认同价值在营销广告作为商品时体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将这部分劳动认同价值视为附加认同价值的一部分,它们之间的差额可以称为超额附加认同价值;
超额附加认同价值=附加认同价值-劳动认同价值(附加);
此处的劳动认同价值(附加)与生产中的劳动认同价值不是一回事,这里指的是附加认同价值制作人员创造的劳动认同价值,比如广告制作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等;
附加认同价值来源不同时,劳动认同价值(附加)存在一定的区别,需要分开分析;
当来源于夸大生产时,劳动认同价值(附加)为零,因为这部分劳动实际上并没有发生,是资本家借用劳动者的名义创造出来的,它的创造过程存在于消费者脑海中中;此时的超额附加认同价值与附加认同价值相等;
当来源于营销广告时,劳动认同价值(附加)表示的是广告制作人员付出的劳动创造的劳动认同价值;
当来源于技术研发时,劳动认同价值(附加)表示的是技术厌烦人员付出的劳动创造的劳动认同价值;
当来源于品牌、垄断时,附加认同价值来源于产品本身,并没有实际的价值创造过程,因此超额附加认同价值与附加认同价值相等;(可以简单看作产品价值被放大了!)
附加认同价值的来源还有很多种,比如增加消费体验,增加商品的情怀,提供售后服务等,每种情况都需要单独分析,这里不再展开。
因此附加认同价值的分配可以分成两部分进行:
第一部分是劳动认同价值(附加),这部分的分配情况与生产中的劳动认同价值分配情况一致,劳动者得到的只是必要劳动价值;
不同的是这部分的剩余价值与生产中情况有差异,当营销、研发等活动是企业自己组织进行的时候,那么剩余价值被企业老板拿走;当营销、研发等活动外包出去之后,剩余价值被营销、研发企业老板拿走;但是对于劳动者而言没有区别,他们得到的都是必要劳动价值;
第二部分是超额附加认同价值,这部分为资本所独占,不管附加认同价值来源方式如何,都不会发生改变。
那么商品总价值分三个部分:
认同价值=必要劳动价值+剩余价值+超额附加认同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必要劳动价值与剩余价值不仅仅包括生产中的劳动认同价值,还包括附加认同价值制作人员创造出来的劳动认同价值,也就是说是所有劳动者创造出的劳动认同价值总量;)
必要劳动认同价值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按照创造的劳动认同价值比例分配;剩余价值和超额附加认同价值等于利润总额,在资本之中进行分配,但不是按照资本的比例平均分配,而是因资本的形态不同,分配比例也有所不同;他们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本系列《资本论》第三篇做过详细的分析,这里不再赘述。
认同价值虽然不一定全部是劳动者创造出来的,比如夸大生产过程就不存在实际的价值创造过程,但是他们理应全部属于劳动者,没有实际付出劳动的人,不应分配认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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