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师地论》善、不善十种业:八、贪欲
《瑜伽师地论》卷八
补特伽罗相差别建立
一、黑品(不善业)
八、贪欲
复次诸贪者者,此是总句。
十不善业,现在说到第八,说「贪欲」。十不善业里面的贪欲怎么讲法呢?「贪欲者者」是经上的总句。
《瑜伽论记》卷第二:「贪欲中即此二种总名物者。谓财及具。此究竟者,谓凡彼所有定当属我。以泛贪自物等,虽有贪染非增上故非贪道。」
一、由猛利贪
由猛利贪者,谓于他所有,由贪增上,欲为己有,起决定执故。
经上有这么一句话「由猛利贪」。「谓于他所有,由贪增上,欲为己有,起决定执故」,这叫做「猛利贪」。对于别的人所有的财物,心里面起了贪心,而这贪心不是轻微的,而是特别强烈的,贪的力量特别强。有力量是什么样子呢?「欲为己有」,他的财物,我起了贪心,想把它归属于我,转变我的所有权。
「起决定执故」,到什么程度呢?就是内心里面说:我决定把他的财物拿过来,属于我的,心里要这样子达到这个程度了,是名为「猛利贪」,这就叫做「贪欲」。
若是没有「决定执」,有一点贪心但是没有起决定执,那还不算十恶业的贪。
二、于财或具
于财者,谓世俗财类;具者,谓所受用资具。即此二种,总名为物。
「于财者,谓世俗财类」,就是社会上一般人用的财物,这叫做「财」。「具者」,「谓所受用资具」,是日常生活上受用的,衣服,衣、食、住。「财」是中间的媒介物,资具是实际上所受用的。「资」也包括一些货品在内,房地产,不动产,动产。
财和具,这两种合起来,就叫做「物」。这个物就是贪增上的所缘缘了。
三、凡彼所有定当属我
凡彼所有,定当属我者,此显贪欲生起行相。
这是第三句。「凡彼所有」,凡那个人所有的财富,决定要属于我的,别的人不可以拿去。此显「贪欲生起」活动的「行相」。「行」,就是内心,心在动的相貌,就叫「行相」。内心动的什么行相就是「凡彼所有」财具,「定当属我」,就是这么一个分别心,这就是「贪欲」的「行相」。
「由猛利贪者,谓于他所有,由贪增上,欲为己有,起决定执故」,这是「猛利贪」,这一共是三节文。
此中略义者,当知显示贪欲自性,贪欲所缘,贪欲行相。
《瑜伽论记》卷第二:「略义中,自性谓初句,所缘谓次二,行相最后一。」
「猛利贪者,谓于他所有,由贪增上,欲为己有,起决定执故」,这是贪欲的自性,它的性质是这样子。
「贪欲所缘」,就是中间再一句,一个财,一个具。贪心就是想这些事情,一个财,一个具。
「贪欲行相」,是第三句「凡彼所有,定当属我」,这是贪欲的行相。
若为人讲十不善道的时候,这「贪欲」怎么讲呢?就这么说:「起猛利贪,谓于他所有,由贪增上,欲为己有,起决定执故」,这就是达到了贪欲的罪过的范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