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起诉的约定,系当事人擅自订立放弃诉权,因违反《民事诉讼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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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起诉的约定,系当事人擅自订立放弃诉权,因违反《民事诉讼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规则描述

诉权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权利。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在当事人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买卖合同或者交易过程中,双方约定不得提起诉讼是对具有公法性质的诉权的任意处分;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约定进行任意的变更,即诉权不能任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因此认定约定放弃诉权的条款是无效的。

  • 约定不起诉,是指当事人通过私人之间的约定对诉权进行处分,以阻止案件进入法院审判;该约定兼具私法契约和诉讼契约的属性。目前对于不起诉约定,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专门的规定,因而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缺乏指向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然对于诉权处分之约定因违反《民事诉讼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约定的无效并不导致合同完全无效,法官需要在约定不起诉无效的情况下,完成对案涉争议的解决。

  • 诉权具有公法性质,对诉权的处分不能突破《民事诉讼法》等强制性规定

《民事诉讼法》是典型的强行性规范,在《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授权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情形下,当事人擅自订立放弃诉权的约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有违《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放弃诉权的约定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并且,诉权作为程序性权利,具有公法性质。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只适用于私法领域。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民事纠纷主体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不能简单通过当事人私人之间的约定进行限制,诉权由公法规制,是针对司法机关而行使的。根据公私法的理论可知,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约定进行任意的变更,即诉权不能任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否则程序的安定性和严肃性将得不到保障。

  • 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缺乏统一裁判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弊端

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起诉之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出现,因为缺乏统一、细化的裁判标准以及对约定不起诉的法律效果认识不清等原因,导致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部分案例显示,有法官认同约定不起诉的条款的效力的同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之裁判,但按照程序法的规则,如果认可该约定不起诉的效力即限制一方诉权,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之裁判。

因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与对约定不起诉的规范化认识,司法审判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且部分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仍然以实体法思维做判断,特别是在审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往往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范,将约定不起诉视为当事人之间私法领域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从其约定。但诉权具有实体法意义和程序法意义,因此不能完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不能通过私法自治进行判断,需要考虑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等关于程序法的强制性规范。

  • 应综合程序法和实体法角度进行审理

如前所述,诉权兼具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从程序法角度进行考量时,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范及符合起诉条件时,即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约定不得起诉因违反程序法上的强制规定,系无效的。但实际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程序法和实体法意义进行审理。对于诉权放弃的条款往往不是独立存在的,通常伴随部分实体性权利放弃的条款并存在于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中,如约定一方在3年内不起诉则另一方愿意让出部分利益,若提起诉讼的一方坚持认为需要继续审理,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针对合同中对实体性权利的约定条款进行审核;如果对实体性权利放弃或妥协让利的行为属实,且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则法院应基于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驳回起诉或者判决其败诉,因双方对于实体权利放弃条款的意思自治已经改变了之前的约定,并非独立地认同放弃诉权的约定条款有效。即使双方曾约定一方放弃诉权,反悔后诉至法院,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放弃诉权的约定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法院依然会受理案件。

对于在和解协议等文件中约定了放弃诉权,应当审查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并且审查协议中的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况。在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后,对于约定放弃诉权的条款,不能以此约定无效为由提出协议或履行无效,但可以对法律效力予以认定而驳回起诉。

注: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021年6月版 第3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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