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试点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终于修成正果,从法律层面被确认下来,被称之为中国版的辩诉交易制度终于尘埃落定。但对于司法民工这意味着什么?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经历就没法谈体会。
为了贯彻这一新制度,自然将其纳入到考核当中,层层下压最终落在了基层的办案人身上,加之上级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的考核数据,办案人的压力可想而知。
有的嫌疑人本身就认罪,启动这一制度不存在任何障碍,实际上是嫌疑人纯获利益的事情,作为办案人来说也没有什么,无非就是对方少判一点,但庭审过程会很顺畅。但有的嫌疑人就是不认罪,基于对法律的认识差异和“坦白从严,牢底坐穿;抗拒从宽,回家过年”思想的指导,顽抗到底,即便办案人本着公心耐心的释法说理,依旧不能改变被告人的想法。可反过来领导会问,当事人为什么不认罪,是不是办案人没有把道理和政策讲清楚,甚至于每个不认罪认罚的案件都要事先给领导汇报才可以起诉。
认罪认罚是体现社会和谐,化解诉讼矛盾的一种方法,使被告人获取利益。可现在变成了办案人求着被告人认罪认罚了。当然说求着是有点夸张,但感觉上确实如此,谁能不在乎考核结果呢,不求最好,但也要保证结果不要太难看。
有的被告人和辩护人认罪但不认罚,总觉得刑期太重,不肯签署具结书。比如一起受贿案件,法定刑三年以上,考虑到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最终确定刑期三年。然而辩护人觉得应该判处一年半,理由是之前有类似的案例,从而劝被告人不签署具结书。姑且不论之前的案例与现在的案件有多大程度相似,在办案人已经给出了最轻的法定刑时,由于辩护人的态度影响,依旧存在不能顺利签署具结书的情形。
认罪认罚是办案人和被告人在法定刑期内商量确定的结果,这中间并没有辩护人什么事情,但辩护人却能影响被告人的决定。被告人对于办案人是出于一种对抗的心理,和辩护人却属于同一阵营的统一战线,当办案人和辩护人给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时,被告人天然的会选择相信辩护人。作为办案人,对此情形真的很无语。
辩护人的职责就是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利益,但凡有可能,就要努力去争取,这一点是应当鼓励的。但当辩护人与办案人的对于法律的具体认识不一致从而导致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的时候,到头来到底伤害了谁的利益。我并非希望辩护人完全成为办案人的附和者,那样将直接摧毁刑事辩护制度,背离法律最初的设计。只是不知道遇到这种情形时到底该怎么办,尤其是身为办案人面临考核压力的时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时候并没有规定要考虑辩护人的态度,而现实是辩护人的态度直接决定了被告人的态度。作为办案人,当何去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