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6年,德意志帝国有一个马夫,他多年以来受雇驾驶一辆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的恶癖,马车夫和雇主都知道该马这一癖性。
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在雇主的命令下,被迫使用了“癖马案”运输,结果在途中它又象往常一样癖性发作,以其尾绕缰用力下压。狂奔的癖马撞倒了在路旁行走的行人,致行人脚部骨折。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宣告被告无罪。
检察官以一审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帝国法院提起上告,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宣布驳回了检察院上告。判决的理由是:本案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导致伤人的后果,但当他要求更换一匹马时,雇主不但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掉工作,违抗雇主的命令而拒绝驾驭该马车。最后,法院判决车夫无罪。
这是刑法学上的一件经典案例,称作“癖马案”。根据该案,衍生出了一则法律谚语:“法不强人所难”和一个刑法学理论“期待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法不强人所难”可以适用于广泛意义上的法律,不止局限于刑法。也就是说,在民法、行政法等领域,立法者在立法时也需要考虑法律规定有无实际操作的可能性。
通俗来说,“法不强人所难”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法律不要求人们实施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事,例如要求男生和男生生出孩子;二是结合当事人所处的环境,不要求一个正常人在理性思考下实施不可能做到的事,例如主动向公安举报自己的母亲不小心误种了罂粟。在这里,我们只讨论第二个层面的意思。
然而,对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当事人,“一个正常人在理性思考下实施不可能做到的事”是不尽相同的。例如说,对于穆斯林,吃猪肉就是不可能做到的事;对于道德观念很重的人,婚后出轨就是不可能做到的事;对于高学历人群,让他放弃高薪工作去做乞丐就是不可能做到的事。
拿文章开头的“癖马案”为例,如果这个案件放到现在,当事人一定不会被判无罪。因为现代社会能选择的工作很多,如果是为了不失去工作而选择犯罪,不会为现在的价值观所接受。
所以,“法不强人所难”实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法律强调可预测性及统一性。如果此案法官适用了“法不强人所难”判决无罪,另一个案件却没有适用这个法律精神,判了有罪,势必会造成刑罚和裁判的不统一。故而,在实务中,法官基本上不会直接运用“法不强人所难”的精神或是这一句话本身进行判决。原因很简单:法律谚语毕竟不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没有强制力。
虽然如此,我国法律中还是可随处可见“法不强人所难”的影子。比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过错责任”、《刑法》中对“故意”、“过失”、“意外事件”的区分、广告代言者的责任承担等等。
那么,法律也可以“强人所难”吗?当然可以。
在很多国家的奴隶制和封建社会,存在很多“强人所难”的法律,即“恶法”。例如说,一人犯罪,全家连坐、过于苛刻的刑罚、同性恋被强行阉割等等。在古代,法律并不总是站在正义、公平一边的,本质上,它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