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30 闫安
前几天,参加大咖云集的中国养老与健康保险50人论坛暨《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7》发布式。数百人的会议,组织的严谨精细成功。学习和受益良多。
回家后,感觉嘉宾们的发言,有种“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胜利大会师的欣喜味道。发散性思维的一个“毛病”,就是爱琢磨,职业习惯使然。
如果引申分析下,总感觉有点问题和简单化。
就养老金而言,如果我们把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补充保险、互助保险等等码放在一起,那么它们的交集和分野又在哪里呢?如果对标三支柱养老体系的一支柱社会基本养老、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又如何归类和定义呢?
先说说个人的观点,就是上述看似混乱的称谓,就三支柱养老而言,应该统一为“国民基本养老金、职业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即按照举办主体的属性、范围、身份来界定比较好。
顾名思义,国民基本养老金,就是覆盖全体国民的。举办主体肯定是国家。职业养老金举办主体肯定是雇主(公务员及企业事业单位)啦。个人养老金,当然就是自然人个体。是否比较清爽了。
再说社会保险,太过笼统。例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又被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还是有点“碎片化”。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为主线,实现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据预测,未来20年我国经济仍然处在快速增长的黄金发展时期,也是乡村城镇化、农业工业化、农民市民化发展的历史时期,各类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和参保意识会不断提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和缴费水平也会有较大增加。基夲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就是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全国共享,基本养老风险全国共担,这是事物发展的内在要求。
进一步问,社会保险、互助保险、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有啥区别和联系。
先说联系。
社会保险也有商业运营的空间,典型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其受托投资就是商业化运营,投资管理人里面也有商业保险机构。在人社部官网上,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机构设置上,就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处、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处等。可以看出,补充保险相对于第一支柱的社会保险而言。那么补充保险又包括什么呢?
显然,从世界银行及我国三支柱顶层制度设计要求看,国民养老替代率,是三支柱相互协调,国家税优鼓励、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的统筹发展。一支柱社保之外的都是补充保险,当然包括了第二、第三支柱养老。
所以,国家政策层面的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就是显著的特色。这从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行为监管”针对机构与人;“功能监管”针对横向的混业经营。这就不同于过往分业经营模式下的纵向“机构监管”。
再说区别。
社会保险以全体国民统筹共济和现收现付为特色,体现公平和兜底原则。商业保险体现效率原则,经营主体是受《保险法》约束的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对价原则缔结合同。我国原先缺失和当下大力发展的互助保险,才真正意义上的有互助共济特色的“保险姓保”。因为互助保险的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且经营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会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体。经营所获得的绝大部分利润返还给保单持有人。可以说,互助保险才是区别与商业保险,真正体现普惠保险本源特质的“保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保险的特点。
如上文所述,“补充保险”仅是针对“社会基本保险”而言。没有明确的特指。即社会基本保险之外的,都属补充保险的范畴。当然,包括不限于互助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储蓄养老理财产品等。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现统筹共济和现收现付,体现公平原则。补充养老保险注重信托账户权益(所有权、投资选择权、权益归属权)的实现,体现效率原则。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那是基于商业或互助原则的风险保障经营活动。可选、非强制。
即具有补充性质的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在补充养老计划建立上享有税优鼓励;在积累阶段享有所有权、投资选择权、权益归属权,核心体现在受托资产配置和功能监管下的投资充分竞争;在领取阶段可以实现一次性领、分次领,也可以通过商业年金保险,实现月月领、保证领、终身领等领取阶段的养老保障。这在第二支柱的《职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办法》里已经有了明确的政策规定。
以上,无论区别与联系,称谓上,确实都有点眼花缭乱。但解决办法不是没有。
最好的经验和借鉴,就是2000年国务院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之后,业内少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是“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干的争论了。国发42号文件同时指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项内容。
其实,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称呼也有问题。好象默认了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年金才叫个“职业年金”。而同样职业特征更突出的企业年金,只能叫“企业年金”?这有点绕了。如果,公职人员在国家公务员和企业间横向流动呢?因而,可以统称为标准一致的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为好。从内容条款上看,新颁布的《企业年金办法》与《职业年金办法》已经有这方面的前置统一性。
原有的历史发展阶段性和碎片化特征的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互助保险、商业保险等称谓定义,都显得太过笼统,容易混淆。已经不适合我国多支柱养老发展的现状。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正式提出了针对金融混业的横向统一标准的“功能监管”,以及对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人作为目标的“行为监管”,要求从事金融活动必须要有金融牌照。会议指出,相同金融产品不按照同一原则统一监管是造成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的重要原因,也是当前金融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
随后的央行、银监、证监、保监、外汇局联合颁布和征求意见的资管新政,正是体现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的要求。
最后的结论是,三支柱养老,就是体现公平和共济兜底的国民公共养老金;以及体现效率和信托所有权、选择权、受益权的,二三支柱的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
即国民养老金、职业养老金、个人养老金。
……
2017年12月30日
年终岁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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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