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书目:《物业之争》,今日共分享案例3个,分别是案例43—45,读书收获如下:
案例43:
《坠楼致残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遭索赔》的案例中,对于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1)对于该案例中,看房业主的行为就存在问题,晚上9:00看房,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以导致惨剧的发生(2)对于施工企业,己经建有围挡,并有人员进行巡逻,并尽到了看管和阻目的义务所以不承担责任。(3)做为开发企业也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但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自愿承担了5万元的费用,做法是值得称赞的。(4)房屋属于在建状态,物业公司并没有进驻,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44:
《供暖服务纠纷案》的案例中,对于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1)对于此案例,室内是否有供暖设施并不是物业公司可以决定的,原因在于规划设计方面,原则上可由业主与开发商自行商量解决的问题,物业公司可以进行协助。(2)对于供暖温度的要求,依据国家规定执行,但需要供热行管门、供热单位、热用户和监督检查机构共同进行测量,而且还要分不同时段,不同地点进行测温,这样便于公平合理取数据。(3)在案例判决中,还要依据国家现在执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如法规有所变更,则适用新法,可能判决结果也会不同。
案例45:
《装潢保证金到底该不该退》的案例中,对于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1)对于收取的装潢保证金只是为了约束业主不进行违法装修的行为,避免业主因违规装修而给其它业主带来不便而收取的费用。(2)在业主装修中要定期定时进行巡检,对于违规装修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拍照,待业主装修完毕后没有违规装修的即可以退款,对于违规装修了,要尽量恢复原状,以不影响其它业主的生活为主。(3)不退装潢保证金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所以本案例中物业公司不通保证多少一事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