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节 基本自由的优先性
这一节中,罗尔斯强调说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这些基本自由必须调整以成为一个连贯的体系,以解决这些自由在特殊场合所可能产生的冲突,使这些基本自由成为相容的。这些基本自由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并且每一种基本自由都不容妥协,因为不然的话,由这些基本自由所组成的体系也就不会具有优先性了。
基本自由保护了人们的切身利益,而这些切身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 比如在强调最大最小化规则之第二个和第三个条件的第一种论证的力量就依赖于这种观念,即在我们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能力是既定的情况下,只要存在着可以得到的和令人满意的选择,我们就不会拿我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来冒险。
第31节 关于厌恶不确定性的反对意见
在这一切罗尔斯讨论了不确定性与冒险之间的区别,在冒险的场合,评估概率时存在着客观有据的基础,例如对结果会产生影响的相对频率、实际数表或者事物各种倾向的相对强度等,也就是说,在可以冒险的环境下,具有着一些客观基础,我们可以根据这种客观基础,或者说概率和事务状态等来对未来进行判断,而做出具有冒险意义上的决定。而在不确定的场合,就没有这样的客观基础,其基础可能是高度直觉的和粗略的。而原初状态就是这样的一种不确定的场合,在原初状态中没有任何可靠的基础来评估相应的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的概率,或者说评估他们所代表的这些人认同某一种而非另一种统合必还说的概率。因此,在原初状态中,人们所面对的不是冒险的环境,而是不确定性的环境。
对于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一个反对意见是这样的,由于当事人是合理的,而当事人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 来组织他们的各种审慎思考时,为何将他们描述成对不确定性具有不合理的、难以名状的厌恶呢?对于这个反对意见,罗尔斯解释称,当事人对待不确定性的态度取决于他们将什么东西当作他们所代表的这些人的切身利益,而在原初状态的条件下,他们的态度是由当事人的目标支配的,而当事人的目标是要保证这些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公平机会,以及对达到所有目的之物质手段的适当分享,以便所代表的公民能够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并利用这些机会,如此一来,当事人在借助最大最小化规则以一种谨慎小心的方式来组织他们的各种审慎思考,或者如果看起来他们对不确定性具有特别的厌恶的时候,这不是因为他们受到某种具体的心理因素所推动,而是说这种谨慎小心和对不确定性的厌恶是对公民的确定的和完全的善是负责任的,因此说这些当事人并不是不合理的。
对于这个反对意见的反对的解释,引出了另一个反对意见,即从第三个条件开始进行的论证实质上是功利主义的。 这种反对意见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被当事人使用反对者所构造的功利函数所反映的理想的规范观念所组织出来。罗尔斯说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否认功利函数的观念能够被用来表达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且他认为任何正义观念都能够被表达为对一种经过适当修正的功利函数的最大化。因为这只是形式问题,功利主义者与非功利主义者之间的辩论并不是在琐碎的形式问题上展开的。这样一种功利函数不过是将我们规范性假设的某些基本特征翻译成数学的表达式,而这种表达 式所表达 的东西同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内容没有任何关系,并且这种表达式所表达的东西也不是功利主义传统中那种实质性的功利观念。另外,对于功利主义者能够从他们自己观点内部寻找到一种方式来支持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念和原则,意味着我们能够在正义观念问题上加入重叠共识。
对于豪和罗梅尔所提出的,将原初状态模仿成一种规定可退回赌金的赌博游戏,并认为在这里里面的人都是不愿意冒险的来说,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的设立迫使当事人关心他们所代表的这些人的需要、要求和切身利益;在存在着承诺压力的情况下,他们必须接受能确保这些利益的原则 ,在这个时候,他们只是以合理的方式来行动,而不是以对冒险特别厌恶的方式来行动。并且在两个正义原则 中,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都得到了关照,使得社会是稳定的,而我们就获得了稳定性。这里所说的切身利益是指同公民两种道德能力之使用想着的利益。
第32节 再论平等的基本自由
在这一节中,罗尔斯就基本自由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论述,首先,自由与自由之间是会相互冲突的,而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一种基本自由只能为了一种或更多的其他基本自由而被限制,但是却绝不能被功利主义的公共善即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之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更大净总额而被限制。任何基本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像思想自由、良心自由、政治自由和法治自由都是可以被限制的,在罗尔斯所说的自由体制中,这些基本自由可以不是平等的,但这样的自由体制应该确保对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在调整这种规定基本自由的体制的时候,有必要在限制与规范之间做出区别,当基本自由被规范的时候,它们的优先性并没有受到侵犯。只要每一种基本自由的应用的中心范围得到了保证即可,要将这些基本自由结合成为一个体制的原因是,建立基本自由,与实现各种不同的利益一样,需要有社会组织和包括时间、地点的程序安排,将这些基本自由体系化,以使其应用和实现可以有序进行而不致于互相冲突。因此对这些基本自由的规范,不等于对之的限制。规范是形式上的,而限制则是内容上的。比如说对于自由讨论的规范来说,秩序很重要,每个人不能想说就说,因此对之设置规范是可以的也是必要的,但对之的规范不能对自由讨论的内容进行限制,更不对禁止对各种主题的公共辩论。
在这里罗尔斯说在《正义论》中对基本自由的两条标准存在着冲突。第一个标准是:这些自由应该达到范围最广的自由体制。第二个标准要求我们采纳平等公民合理代表的观点,然后按照这种公民的合理利益来规定自由的体制,而公民的这些合理利益是我们在四阶段顺序的相关阶段中知道的。就这两个标准来说存在着两个问题即自由的范围这个观念没什么用,以及公民的合理利益没有得到足够解释。
那么被修正过后的对基本自由的标准是: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应该保证所有公民都拥有平等的社会条件,而在所提到的两种基本情况中,这些社会条件对于他们两种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而灵活的运用是极为重要的。而这里所说的两种情况在13.4节中已经提到过了,在这里对之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说明,第一种基本情况同获得正义感的能力有关,关注于将正义原则 应用于基本结构 及其社会政策。第二种基本情况同获得善观念 的能力有关,关注于公民在整个人生过程中将其实践理性的能力运用于形成、修正和合理地追求他们的善观念,而那种起保持和支持作用的基本自由如个人的自由和完整以及由法治所涵盖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同这两种基本情况相关联,因为这些基本自由在任何时候 都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对于某种具体自由来说,如何对其重要性进行确定呢?罗尔斯认为要看其重要性如何,就要看其在多大程度上涉及到道德能力之充分而灵活的运用,或依赖于它作为必要的制度性手段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这种道德能力之充分而灵活的运用。而对每种基本自由的重要性的衡量,能够标示出这些具体基本自由所应用的中心范围,使我们可以去寻找一种方法在每一种基本自由的中心范围之内来协调这些重要性更大的自由。
对于重要性的衡量来说,罗尔斯举例说,对于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讨论自由等权利的重要性的衡量来说,有一些言论权利无需加以保护,因为这些言论的权利对道德能力之充分而灵活的运用没有影响。而有一些如诽谤他人的名誉这样的言论虽然是违法的,但是对于公共理性自由地运用于评价和规范基本结构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因而无所谓重要不重要。而有一些如倡导革命性的甚至煽动性的学说只要受到了充分保护,那也就不存在对其内容的任何限制,所存在的仅仅是对时间、地点以及表达 方式的规范,而当其超出了这些规范,麻烦帮忙煽动使用暴力而无法无天的时候就不再作为一种基本自由而受到保护了。
对于持有和拥有个人财产的独占使用权来说,因为其能够赋予人格独立和自尊感以足够的物质基础,因此这种权利是一种普遍性的权利。而另外两种广义上的财产观念由于对于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运用不是必需的,因此其也就不被认为是基本的,这两种观念是:1一般而言在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方面的私人财产权,其中包括获取和馈赠的权利。2;包括参与 控制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内的财产权,而这些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应该为社会而非私人所拥有。
第33节 强调第二个条件的论证
在第29节讨论过关注于功利原则的可能容许的对基本自由的限制或否认的对两个正义原则的第一种论证后,现在来讨论第二个对正义原则的论证,这个论证强调最大最小化规则 的第二种条件,即保障水准是高度令人满意的条件。在这第二种对正义原则的论证中,主要是通过阐释相比与功利原则来说,两个正义原则 对于保障平等的基本自由并进而满足一个稳定立宪政体的三个本质要求来说是更为有效的。
对于一个稳定立宪政体的第一个本质要求是:应该一劳永逸地确定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安排好它们具体的优先性。相比于功利功利原则在规定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时候总是考虑社会利益和精确计算,因而使得这些自由的地位和内容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来说,两个正义原则可以使这些保障远离政党政治的议事日程,并超越于社会利益的精确计算。
第二个要求是:它的政治观念不仅应该阐明一种共享的,而且也是明确的可以凭自己本身就能被公共地视为十分可靠的公共理性基础。首先,相比于应用功利原则时所涉及的详细理论计算所具有的高度推测性与复杂性使得功利原则的应用成为高度尝试性的和极不确定的,两个正义原则所阐明的公共理性基础则更为明确和可靠。其次,对于功利原则来说,其论证所依据的信息通常来说难以获得,使得在达到客观的和一致同意的估价方面也经常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第三个要求是:它的基本制度应该发扬政治生活中各种合作性的美德:合乎理性和公平感的美德,和解精神和与人为善的美德。 要满足这一要求的关键是要具有一种互惠性的理念,而这正是功利原则所不具备的。
政治生活的合作性美德之一是履行公共的公民义务的意向,在涉及到宪法实质问题的场合,而且也在同这些宪法实质问题想着联并在政治上处于高度分歧的其他场合,这种意向教导我们应求助于政治价值。而当我们的目的是在政治讨论中达成自愿一致的时候,我们应该使用别人能够加以接受的论证和诉诸别人都能够加以接受的理由。公共理性的理念表明,这个社会在其公共生活中体现了各种合作性的政治美德,如合乎理性和公平感,和解精神和履行公共的公民义务之意志竺,当这些美德在社会中得到了广泛传播并维护了该社会的政治正义观念的时候,它们就构成了一种伟大的公共善。
对两个正义原则的第二种论证同第一种论证一样,它所关注的不是公民的个人善即防止对我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不可容忍的限制或否认之需要,相反,第二个论证所关注的是由两个正义原则 所体现的公共政治文化的本性,以及这种文化对公共生活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的政治性格所产生的有益影响。
在此罗尔斯引证密尔对边沁的具体后果原则的反对的论证即,密尔认为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体系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主要制度是最基本的,而不是一个一个特殊法律的后果,密尔关注于按照人作为进步生物的永久利益来规定功利的理念,以使功利原则 能够保证社会世界符合于人类的善。同样的罗尔斯的第二种论证也是试图通过将基本权利和自由视为已经得到了一劳永逸的解决的,而使得这种政治性格能够维护社会合作的政治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