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诚〈孟子〉学习笔记488,11-10-5,告子章句上10-5》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嘑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今天是丁酉年辛亥月丙午日,九月廿七,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
箪,是竹器。豆,是木器。嘑,是以口招呼,比如口哨。蹴,是用脚践踏。行道,是过路的人。乞,是乞丐。
上一节讲到,追求义和憎恶不义之心,人人都有,不只是贤者的专利,具有普遍性和本有性,不是特殊的和外来的。
怎么证明呢?
这一节,孟子老师举了行人和乞人的例子加以证明。
一筐饭,一碗汤,虽然是很小的一点东西,但对于饥饿的人来说,得到就能活命,得不到就要饿死,"情况特殊,情势危急",似乎应该把吃上一口饭,喝上一口汤,列为压倒一切的当务之急,似乎不应该再考虑礼义的事,但如果把饭和汤放在一边,大声吆喝着施舍给人,就算是流亡途中的饿汉,也会因憎恶其声,鄙夷其人,不愿接受。如果把盛饭的筐和盛汤的碗丢在地上,脚蹬在上面,踢着施舍给人,就算是乞丐,也会因憎恶其无礼,转身就走,不屑一顾。
为什么呢?因为人有羞耻之心。那口哨、那吆喝、那举动,是羞辱,是可耻,是对人之为人的尊严的践踏。
流亡和乞丐,已经是人生最低谷最底层最没有力量的人了,没有保障,没有退路,没有任何可资凭依的筹码,生命状态已经微如风中残烛,似乎是只能应承,只能任人欺辱的人,可就算是这样无力的人,仍然知道生命中有一样东西,是绝不能拿出来交易的,哪怕是换取活命的机会,也绝不允许,那就是人的尊严。
康德说,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即使在绝境中,人仍握有自由,即不为外在的条件决定,而是由自己决定做一个人的自主权。
由此可知,羞恶之心是人之所必有,人之所本有。
【学习参考书目】
《四书章句集注》朱熹著
《张居正讲解<孟子>》张居正著
《资治通鉴直解》张居正著
《读四书大全说》王夫之著
《孟子正义》焦循著
《孟子与滕文公、告子》南怀瑾讲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