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导出现正向所欲行为,而非要求停止不当行为
在当事人犯错时,周围的人都会想要通过提醒当事人犯错行为的不当 性,来告诉当事人不要再这样做了。但是,值得咨询师检视的是:以这样的 方式,当事人就一定知道怎么改进了吗?就不会再犯了吗? ——不见得! 那么,到底要如何增加当事人从犯错中改进的可能性呢?
当周围的人想要指正当事人的犯错行为时,要能清楚地向当事人说明: 希望看到当事人“要去做”的行为,而不是“不要做”的行为,否则当事人不知 所措,或只是“停止做不要做”的动作,但不见得会做出别人所欲的行为。例 如一名教师不要只是告诉学生在班上不要吵闹,而是能清楚表示希望当事 人上课专心,同时还可以仔细描述何谓上课专心的模样(如眼睛看着老师、 抄写笔记、好好坐在座位上),甚至还可提出学生之前在班上表现上课专心 的例外表现,如此学生就更容易捕捉教师的意念,也就更容易表现出教师所 欲的行为了。当然,在此清楚说明如何表现特定良善行为的过程中,如果教 师还能平和解释自己的动机,学生将能从其示范中,同时仿效如何思考及如 何表现特定良善行为的动机与具体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