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意向书或框架协议:在意向收购阶段,双方尤其是转让方不得就项目收购事宜与其他方进行接洽、谈判、签约,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尤其是尽职调查阶段获悉的对方的商业信息保密;
2、尽职调查
通过法律与财务尽职调查,收购方应对所收集信息的有效性、关联性以及其预计产生的后果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全面、清晰地掌握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现现实或潜在的法律与财务风险,就收购的可行性、收购条件及风险问题提出最终的法律与财务意见,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与建议。
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与法律风险,具体方式多种多样。一般而言,包括以下几种:
(1) 收集、审查目标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
(2) 向目标公司管理层、普通员工调查了解有关信息。
(3) 查看目标公司与房地产项目的现场状况。
(4) 向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并获取书面文件。
(5) 依据国家与地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法律分析。
3、制作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是房地产项目公司收购中的操作纲领与关键所在,该合同应将收购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问题囊括进去,最大限度避免收购方风险。房地产项目公司收购通常涉及金额巨大、交易安排复杂,但实践之中,不少股权转让合同区区数页,条款简单粗放,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笼统且不具可操作性。这样的合同遗留问题甚多,极容易产生纠纷,而纠纷一起,对于投资金额巨大、开发时间紧迫的房地产项目而言,往往会产生灾难性后果。
股权转让合同声明与保证作为股权转让方对受让方的承诺,意味着一旦违反或被发现不实,则股权转让方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因而一般宜详尽地约定各项声明与保证。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包括:
(1)除股权转让方已书面披露者外,项目公司的资产、权益(包括项目)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的第三者权益,或其他权利瑕疵。
(2)股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关于项目公司及房地产项目的介绍、资料如实披露了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保证未隐瞒、遗漏目标公司的任何对外负债。
(3)除股权转让方已书面披露者外,项目公司不存在诉讼、仲裁等纠纷,目前亦不存在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的可能。
(4)项目公司近年来未被行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在可预见的限度内,亦无被行政部门处罚的可能性。
(5)除股权转让方已书面披露者外,项目公司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应纳税费,不存在欠缴税费情形。
(6)股权转让方已足额按照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向项目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且无抽回出资之情形。
(7)股权转让方保证自股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受让方选出之新一届董事会对项目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前,股权转让方不会批准通过或单方作出有可能增加项目公司负债、义务、责任或风险的议案或行为(包括增加董事、管理人员或员工薪酬,非正常地聘任员工,非正常地向员工发放福利等情况),或通过对项目公司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的决议,或促使项目公司作出其正常业务以外的行为。
4、股权与资产交割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已明确,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落实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各项安排,支付股权转让金,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同时进行资产清点与交割。通常情况下,过渡期期间为避免转让方在这一阶段转移资产、文件,也为先期了解项目公司运营状况,方便后期的公司接收工作,受让方宜在项目公司派驻财务与管理人员,监控项目公司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