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微信转账和红包引发的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原告刘女士称,与周先生通过微信认识,她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红包向被告周先生提供了资金,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周先生辩称这些款项是赠与而非借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微信红包是微信社交功能的一种体现,根据民间习俗,红包通常被视为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微信转账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不具备“赠与”之义。再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形,法院认定刘女士向周先生发送的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女士确实有意进行赠与。法院认定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周先生的款项应视为借款,周先生应当偿还。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在庭后提示:“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虽然都是通过微信软件进行付款,但是根据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和属性,可以区分这两种付款的性质。”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的社交功能之一,通常象征着自愿的赠与,无需返还。微信转账不具备“赠与”之义,而是微信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判决结果提醒我们,在使用微信进行资金交易时,应当明确交易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