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总公式的矛盾
货币羽化为资本的流通形式,是和前面阐明的所有关于商品、价值、货币和流通本身的性质的规律相矛盾的。它和简单商品流通相区别的地方,在于同样两个过程(卖和买)的次序相反。但这种纯粹形式上的区别,是用什么魔法使这一过程的性质改变的呢?
假如互相交换的是交换价值相等的商品,或交换价值相等的商品和货币,就是说,是等价物,那么很明显,任何人从流通中取出的价值,都不会大于他投入流通的价值。在这种情形下,就不会有剩余价值形成。商品的流通过程就其纯粹的形式来说,要求等价物的交换。但是在实际上,事情并不是纯粹地进行的。因此,我们假定是非等价物的交换。
假定卖者享有某种无法说明的特权,可以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把价值100的商品卖110,即在名义上加价10%。这样,卖者就得到剩余价值10。但是,他当了卖者以后,又成为买者。现在第三个商品占有者作为卖者和他相遇,并且也享有商品贵卖10%的特权。我们那位商品占有者作为卖者赚得了10,但是作为买者失去10。实际上,整个事情的结果是,全体商品占有者都高于商品价值10%互相出卖商品,这与他们把商品按其价值出售完全一样。商品的这种名义上的普遍加价,其结果就像例如用银代替金来计量商品价值一样。商品的货币名称即价格上涨了,但商品间的价值比例任然不变。
我们再反过来,假定买者享有某种特权,可以低于商品价值购买商品。在这里,不用说,买者还要成为卖者。他在成为买者以前,就曾经是卖者。他在作为买者赚得10%以前,就已经作为卖者失去了10%。结果一切照旧。
因此,剩余价值的形成,从而货币的转化为资本,既不能用卖者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来说明,也不能用买者低于商品价值购买商品来说明。
可见,无论怎样颠来倒去,结果都是一样。如果等价物交换,不产生剩余价值;如果是非等价物交换,也不产生剩余价值。流通或商品交换不创造价值。
剩余价值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因此,在剩余价值的形成上,必然有某种在流通中看不到的情况发生在流通的背后。但是,剩余价值能不能从流通以外的什么地方产生呢?流通是商品占有者的全部商品关系的总和。在流通以外,商品占有者只同他自己的商品发生关系。就商品的价值来说,这种关系只是:他的商品包含着他自己的、按一定社会规律计量的劳动量。商品生产者在流通领域以外,也就是不同其他商品占有者接触,就不能使价值增殖,从而使货币或商品转化为资本。
因此,资本不能从流通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它必须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产生。
这样,就得到一个双重的结果。
货币转化为资本,必须根据交换的内在规律加以说明,因此等价物的交换应该是起点。我们那位还只是资本家幼虫的货币占有者,必须按商品的价值购买商品,按商品的价值出卖商品,但他在过程终了时取出的价值必须大于他投入的价值。他变为蝴蝶,必须在流通领域中,又必须不在流通领域中。这就是问题的条件。这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跃吧。
3.劳动力的买和卖
要转化为资本的货币的价值变化,不可能发生在这个货币身上,因为货币作为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只是实现它所购买或所支付的商品的价格,而它如果停滞在自己原来的形式上,它就凝固为价值量不变的化石了。同样,在流通的第二个行为即商品的再度出卖上,也不可能发生这种变化,因为这一行为只是使商品从自然形式再转化为货币形式。因此,这种变化必定发生在第一个行为G—W中所购买的商品上,但不是发生在这种商品的价值上,因为互相交换的是等价物,商品是按它的价值支付的。因此,这种变化只能从这种商品的消费中产生。要从商品的消费中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占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独特属性,因此,它的实际消费本身就是劳动的对象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样一种独特的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
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货币占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
有了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决不是就具备了资本存在的历史条件。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占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而单是这一历史条件就包含着一部世界史。因此,资本一出现,就标志着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