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柏拉图关于理念,作为分析命题的类的一段话。
And we also talk about beauty itself, goodness itself and so on. All the things we refer to as a plurality on those occasions we also conversely count as belonging to a single class by virtue of the fact that they have a single particular character, and we say that the x itself is “what really is”.
这里的goodness、善者,指的是一个完整的实践,而非一个对象。对象没有善恶之分,也不存在基于协调统一产生多和一的关系。这里始终是基于主体的实践的判断:结果和目的的一致;目的和自身需要的一致;自身需要从作为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欲望到远见,到作为本体论的实在的理念(伦理命题)的认知,后者作为更广范围的整体的协调统一的产物作为更大的善者;进而推进到这认识真理和知识的方法论的东西,它落到辩证法或思辨逻辑上,就是非实在的理念善(伦理学的逻辑)本身。善者本身或理念善作为善的东西之为善的共性而言的原因,或普遍形式上逻辑上而言的必要而不充分条件,它突出来的是任何达成自身的实践其共性的东西所在。它们作为这个共性基于内涵定义的类的外延,这个类在外延上是不可穷举的。但是基于内涵落到善的实践其共性或本质的刻画,则是可以做到的。这里的共性是对于运思之于行动中规定理智的方法的定义,也是对于运思之于伦理判断中规定理性的方法的定义。而作为两者的共性,抽掉两者作为实在的理念之实在的经验内容,留下来的就是同一个作为非实在的方法论,它落到辩证法或思辨逻辑上。它就是理念善的内容。它就是伦理学的逻辑。
哲学的工作不在于提供实在的关乎世界的判断、伦理命题。而是提出一些新颖的前所未闻的眼光,一些站得住的逻辑。而对于此逻辑的向下运用,不作考虑。那个空位中具体内容的判断,是经验的工作。
意愿和达成所愿的行动。后者是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善者的实例,作为合法的或善的意愿之为善的分析的基础或对象。而这里的分析所得,由于搁置了任何经验的内容或经验的经验性,它也就搁置了关乎对象关乎世界的东西的判断。留下来的,只有作为判断主体的作判断的形式和方法论的东西。并且,这里首先揭示的是判断的要求的提出对于世界的判断总是要求一种运用概念把握对象的形式。这里要求对象和概念之间的一种统一。这里就是多和一的关系的作用。而带来多和一的关系的发生的,是人的总是存在的一的要求,使得多和一的关系构成意识或运思的本质。它们总是作为这要求的回应,并且在落到实处的达成而言,要求最后得到的命题的真。而真总是基于根据,基于根据作判断,对于判断提出根据的要求,这就是善。善具有两个方面:提出一的要求或基于多提出统一的要求,以及统一和一基于思辨逻辑基于根据地判断或运思而达成。
1 黑暗中 床上呼吸的声音。无论白天如何,人多么地不同,都在在晚上床上,有这么相同的一面。如同实体卸掉形式,留下无差别的物质或质料。
梦中又是一番景象。作为清醒时理智使然的疯癫的另一面,内心真实的欲望释放,纵情逐欲。
它们作为白天的另一面,构成完整 真实的人的境况。把它们置于整体联系看待,为理解白天给出一个更完整的背景。
夜之于日,社会之于个体,死之于生。撇开理智使然的整分关系,个体嵌入社会的联系,而是反过来,社会基于任何个体的共性使然得到理解,突出一种理念作为具体的东西的本体的存在:无论这具体的东西是个体,还是社会。
在这个实例里,突出来的是人性使然,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
对于这个具体实例进一步分析,则突出一种方法论的逻辑。这方法论是分析的根据,分析的方法,也是任何推理的逻辑前提,它是一切运思中求真的逻辑前提:基于根据判断,把思辨逻辑用作运思中的绝对原理,在人为自身立法的意义上对于如何运思的普遍形式上的自我规定。
就把我思看作我的存在的表现而言,或者说可以谈论的不是我的存在而是我思的存在,从而把我的一切活动的本体或原因归于我思的存在而言,对于我思遵从思辨逻辑的规范,把它确立为我思的绝对原理,这是对于我思的最初的立法。类比近代社会生活中的立宪。再这个意义上,苏格拉底把善看作最大的知识。这里的最大,是在一种外延而言的,最普遍。从逻辑来看,它是最初的知识,最开始需要确立的规则。离开它,真就是无根之水。离开真,则使人的运思脱离现实世界;在多和一的关系里,脱离了对于多的锚定:它并非我之所愿。违背了意愿中最初的规定。
善指出来的是对于 基于根据判断、把思辨逻辑规定为运思的逻辑配置、绝对原理 的自觉、自律。
可见置于可思得到理解 把可思的东西作为可见的东西的原因 前者作为本体论。有别于语言基于嵌入语法给出意义的理解,语法不对实在或符号以及符号及其表层语法(基于语言的传统惯有的)负责。这里的本体论中,可思的东西作为可见的东西的原因,前者对后者负责。或者说,对于后者的理解必须置于前者的联系之中。并不存在脱离本体或原因而仅仅作为结果存在的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东西,可见的东西。
1.1实践中的行动,做出来的东西和语言,和自然现象的区别。
行动和自然现象的区别。把自然现象看作单纯客体的物体的表象。这里,现象和物体之间具有一种直接的一一相应。之间没有中介的东西。但是人的行动作为现象,它看作遵从规则的行动,这里为人作为行动的主体,总是在行动中贯彻某种意图或意义,为意图意义留下逻辑配置上的空位。这是主体客体之别。
行动和语言的区别。行动和语言可以作为伦理命题的组成,但是这时它们不是基于某种语法规则来表达意义,有别于作为语言的题内的应有之义。或者说,行动总是在遵从规则,但是这遵从规则作为行动的意图,其所达成的东西自身又可以作为构造伦理命题的语言。只是,这里没有确定的语法,没有客观的或外在的标准。
行动和语言的区别,在于它可以不是以遵从规则的表达为目的,而是直接瞄着伦理命题或理念的践行而去的。但是这样的话,就不是社会协作中所使用的语言了。它不是以它者的理解为目的。它只是一种私人语言,不求理解,而是用于践行理念造就理念的实现。
这样看,语言本身也要区分。用于社会协作的,和私有的理念的践行,审美的践行。
语言和表征的区别。表征在因果关系的意义上作为原因的东西的结果。自由落体中加速度是重力存在的表征。声调提高是情绪激动的表征。笑作为高兴的表征。表征关系不是必然关系,不是a表征b,就存在这么一个条件关系:只要a发生,就存在b。而是在一种经常发生的经验联系的意义上,a发生,经常是因为存在b。
2理念,类,本体论。苏格拉底基于实践的着眼,而突出理念作为其本体论。善,一方面作为统一的诉求,另一方面作为回应这诉求的方法论,落到辩证法或思辨逻辑上。其认识论在于分析。分析任何实践的经验,搁置其内容中的经验成分,而留下它们共性的东西,类。这样,留下来的便是一种因果关系,意愿及其践行之间的联系。并且,这里谈论的是任何意愿及其相应实践之间总是存在的关系,共性或类的东西。这时,意愿其能做到,求真便是逻辑的必然。只有真的,才是可行的,做得到的,是真实的统一。才是善的。善对结果的统一负责,它是那结果的统一的原因。因此,善作为导致结果为善的原因的真它的原因。善作为任何真理其共性的东西,逻辑配置。这就是思辨逻辑的运思使然,产生出真知来。
善谈论的是实践,把握实践领域的伦理学的逻辑。它始终把我思的存在作为实践的轴心置于考察的focus。他把自身扯进来,而非自身置身存在之外来考察存在。那样的话就是把要害遮蔽掉之后来审视问题,得到的是必然的徒然。
虚构,可以是材料的虚构而形式为真,或者真实材料上形式的虚构。本质上,前者谈论的是真实的东西。后者则为假,妄念。
是什么使人虚妄,离开真实世界?无知。认知并非仅仅基于意愿,还取决于方法或善作为知识,认识到基于根据判断这种运思的原理。
统一的诉求,以及统一基于一或being的揭示而达成,这就是本体论。
2.1分析命题怎么得到?
一个盒子打开一半,取出看到的五个球。打开全部,还有7球。这个盒子里原来有球数是 5+7=12。
用a取代5,b取代7,就是对于无论a是什么,b是什么,原来有球a+b。
这就是一个相加关系的突出。
规则作为经验的本质。比如自然规律中的重力对于自由落体运动的速度的影响:
v=at。
a=g。
可以把速度v归于g和t的积。用后两者的乘积来表示前者。这是关于任何重力加速度 任何时间和任何速度的谈论。
在实践领域的伦理学的逻辑而言,谈的则是基于根据判断使得判断为真,根据和命题的真之间这种逻辑配置称为理念善,以及基于逻辑配置真的总是能够达成一种自身审视的统一。
分析命题在于作为普遍共性的类,基于类的类的分析指出。类的类在于基于结果的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东西,做出来的东西,谈论其使然的原因。从作为基于外延而给出来的东西,分析其基于内涵的定义。
这里区分概念。有的概念基于外延定义,比如罗素的生父。有的概念基于内涵受到定义,比如红的东西。或作为二阶概念的数或真作为逻辑的情况,类的类。
分析命题基于的是经验命题的真,分析其成因,包含经验的条件和结果。并且,使得结果的东西归于经验条件,或把结果的东西表示为经验条件置于某个条件关系之中构成的表达式。这样,这里的条件关系里,条件的经验性就无关紧要了,重要的是任何条件和相应结果之间的固有联系。这个基于经验的条件关系开始的判断,就可以改写为一个表示任意经验及其结果之间的关系,可以把经验的条件用一个代词x取代它,得到的是一个涵项逻辑命题。
实践中突出来的是后者,真作为判断的成因,而判断是一个实践,有别于红的东西作为单纯的概念。后者联系或落实到感官接受性上。没有更多可说的东西。感觉红不可说 或者说它说不下去
3 existence和being,置于多和一的关系下,似乎前者侧重多或质料的实在,后者侧重于一。
4 认识人自身,怎么认识?对于经验,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东西,无需着意去认识。
这里的认识人自身,认识的是行动中的人,它根据什么行动的逻辑。包括实在的人性实然的认知,以及非实在的思辨逻辑的自觉。揭示以及自觉践行日用而不知的东西。逻辑为经验划出道路的边界。
认识一件事情也是从这件事情的逻辑着手。基于确定性诉求揭示其框架的东西,逻辑。而经验总是作为附着于者逻辑框架上的个别情况,它无法脱离逻辑框架对它作出的约束和规定。
5 谈论无限的东西时,总是关于什么东西或某种给出逻辑框架之下的无限。比如最大自然数或自然数总体的无限,它谈论的是基于0作加一所得到的结果,以及对于所得的一个数继续作加一的产物。最大的自然数,总是基于自然数的定义而言的。
而宗教里无限的存在者,它并没有指出关于什么的无限。因此,这里就有逻辑的缺失。或者,把它看作一切存在者的原因,创造世界的东西,那么这里就有创造这个概念。它创造了其余的东西,它时最初的存在者。
6思和诗 逻辑和梦
基于内涵对于类的定义或基于外延
向上所至的理念和它向下践行所做出来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