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共有,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
①按份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②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2、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担保物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A. 土地所有权;
B.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C.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D.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