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等价形式
我们说过,当商品A(麻布)通过不同种商品B(上衣)的使用价值表现自己的价值时,它就使商品B取得一种独特的价值形式,即等价形式。商品麻布显示出它自身的价值存在,是通过上衣没有取得与自己的物体形式不同的价值形式而与它相等。这样,麻布表现出自身的价值存在,实际上是通过上衣能与它直接交换。因此,一个商品的等价形式就是它能与另一个商品直接交换的形式。
在考察等价形式时看见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使用价值成为它的对立面即价值的表现形式。
一种商品例如麻布的相对价值形式,把自己的价值存在表现为一种与自己的物体和物体属性完全不同的东西,例如表现为与上衣相同的东西,因此,这个表现本身就说明其中隐藏着一种社会关系。等价形式却相反。等价形式恰恰在于:商品体例如上衣这个物本身就表现价值,因而天然就具有价值形式。当然,只是在商品麻布把商品上衣当做等价物的价值关系中,才是这样。
充当等价物的商品的物体总是当做抽象人类劳动的化身,同时又总是某种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产品。因此,这种具体劳动就成为抽象人类劳动的表现。例如,如果上衣只当做抽象人类劳动的实现,那么,在上衣内实际地实现的缝劳动就只当做抽象人类劳动的实现形式。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缝劳动的有用性不在于造了衣服,从而造了人,而在于造了一种物体,使人们能看出它是价值,因而是与对象化在麻布价值内的劳动是毫无区别的那种劳动的凝结。要造这样一面反映价值的镜子,缝劳动本身就必须只是反映它作为人类劳动的这种抽象属性。
缝的形式同织的形式一样,都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因此,二者都具有人类劳动的一般属性,因而在一定情况下,比如在价值的生产上,就可以只从这个角度来考察。这并不神秘。但是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上事情却变了样。例如,为了表明织不是在它作为织这个具体形式上,而是在它作为人类劳动这个一般属性上形成麻布的价值,我们就要把缝这种制造麻布的等价物的具体劳动,作为抽象人类劳动的可以捉摸的实现形式与织相对立。
可见,等价形式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具体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即抽象人类劳动的表现形式。
既然这种具体劳动,即缝,只是当做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表现,它就具有与别种劳动即麻布中包含的劳动等同的形式,因而,尽管它同其他一切生产商品的劳动一样是私人劳动,但终究是直接社会形式上的劳动。正因为这样,它才表现在一种能与别种商品直接交换的产品上。可见,等价形式的第三个特点,就是私人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的形式,成为直接社会形式的劳动。
(4)简单价值形式的总体
一个商品的简单价值形式包含在它与一个不同种商品的价值关系或交换关系中。商品A的价值,通过商品B能与商品A直接交换而在质得到表现,通过一定量的商品B能与既定量的商品A交换而在量上得到表现。换句话说,一个商品的价值是通过它表现为“交换价值”而得到独立的表现的。在本章的开头,我们曾经依照通常的说法,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严格说来,这是不对的。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和“价值”。一个商品,只要它的价值取得一个特别的、不同于它的自然形式的表现形式,即交换价值形式,它就表现为这样的二重物,孤立地考察,它决没有这种形式,而只有同第二个不同种的商品发生价值关系或交换关系时,它才具有这种形式。只要我们知道了这一点,上述说法就没有害处,而只有简便的好处。
我们的分析表明,商品的价值形式或价值表现由商品价值的本性产生,而不是相反,价值和价值量由它们的作为交换价值的表现方式产生。
更仔细地考察一下商品A同商品B的价值关系中所包含的商品A的价值表现,就会知道,在这一关系中商品A的自然形式只是充当使用价值的形态,而商品B的自然形式只是充当价值形式或价值形态。这样,潜藏在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内部对立,就通过外部对立,即通过两个商品的关系表现出来了,在这个关系中,价值要被表现的商品只是直接当做使用价值,而另一个表现价值的商品只是直接当做交换价值。所以,一个商品的简单的价值形式,就是该商品中所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的简单表现形式。
一看就知道,简单价值形式是不充分的,是一种胚胎形式,它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形态变化,才成熟为价格形式。
然而个别的价值形式会自行过渡到更完全的形式。通过个别的价值形式,商品A的价值固然只是表现在一个别种商品上,但是这后一个商品不论哪一种,是上衣、铁或小麦等等,都完全一样。随着同一商品和这种或那种不同的商品发生价值关系,也就产生它的种种不同的简单价值表现。它可能有的价值表现的数目,只受与它不同的商品种类的数目的限制。这样,商品的个别的价值表现就转化为一个可以不断延长的、不同的简单价值表现的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