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据可考的俸禄制度最早可追溯到西周。在“王土王臣制”下,西周“分田制禄”,天子按爵位之差,将土地分封给王室诸侯,各诸侯可在封地自行征税,以给其用,且世卿世禄。春秋以后,地主阶级兴起,卿禄世袭引发他们不满,随着宗法制渐趋破坏,“分田制禄”乃向“秩禄制”转变。战国时期,秦国商鞅“量功受禄”,凡斩敌首级者,奖励军功,进阶爵位,按爵定禄。
秦汉沿袭了“秩禄制”。秦统一六国后推行郡县制,各级长官皆由中央任免,按秩定酬。汉承秦制,同时规定万石级三公月俸350斛,中二千石者180斛,依次递减,一百石者月俸仅16斛,而斗食佐吏仅为8斛。东汉按半钱半谷发放,但俸额基本沿袭西汉。
及至隋唐,发展并定型“品位俸禄制”。隋创三省六部,俸禄依级而定,京官分一品到八品,按品给俸。外官又分九等,按所辖户数定俸。唐代对官吏俸禄进一步细化,将官吏分为三十等,禄定十八级。贞观年间,京官正一品可得禄米岁俸700石,正九品得40石,外官正一品可得禄米岁俸650石,正九品得54.5石。此外,京官还有一些职田与料钱。
宋代官俸比唐代还高。宋代官吏构成较为复杂,京官中有宰相、枢密使、参知政事、枢密副使、三司等,官僚机构盘根错节,相互牵制。正俸构成中,宰相每月俸料300贯,禄粟100石。地方官中有判官、推官、知县事、县令、主簿等,俸禄不一,如县令正俸每月可得10-20贯,还可分得4-6顷职田,每年约可收租200-500石。
元代对官员依品定俸,俸禄支付以纸钞、银两为主。至元年间,于九品之中,按三等给俸。如从一品上等每月可得俸钞300两,中等250两,正九品上等只得40两,中等35两。如遇物价上涨,则折俸成栗。同时,官吏还有职田收入。因元代米价变化较大,难以换算具体俸额,但元代物价飞腾,到元中期物价上涨近10倍,或可推测官吏实际俸禄并不太高。
明朝基本沿用按品给俸,将文武官员分为九品十八级,按级别发放禄米俸钞。如正一品可得岁米1044石,正六品得120石,从九品只得60石。发放时俸钞折色。与前朝不同的是,百官除明初分有职田外,到明中后期难以分及,官俸单一,实俸贫薄。以知县为例,其年俸约为90石,但要用钞或布折色部分。按正统年间标准,知县只能得米27石,余下折钞630贯。按当时物价,630贯钞约值1500文左右,约仅可购得1石米,按度量衡折算,故县令每年约可得2000斤-3000斤米,仅为宋代的5-10%。正一品大员,按永乐年间换算标准,也仅可得米50000斤左右,俸禄之低,或为历代之最。
清代入关以后,沿袭按品定俸制。京官正一品可得俸银180两,俸米180斛;二品可得俸银155两,俸米155斛;从九品可得俸银31.5两,俸米31.5斛。外官俸禄按品级与京官相同,但无俸米。知县每年俸银45两,约可购45石大米,即其年俸约为大米5400斤,仅比明代略高。京官正一品俸银俸米折算下来也仅略高于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