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快节奏、高流动性的职场时代,越来越多的劳动合同中出现了“工作地点:全国”或“服从公司安排”的字眼。这样的约定虽然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却可能带来一系列的不确定性和挑战。
这类劳动合同之间的争议,可以参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5760号 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姚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为了用工便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或服从公司安排等。对此类情形,应结合实际用工岗位和工作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如劳动者为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负责的公司业务范围广,可以将工作地点约定的范围适当扩大。如劳动者仅为普通工作人员,则应当对工作地点的范围作适当限制。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判断用人单位异地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合理变更时,应以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等作为判断标准。
在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据此,小安认为在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时,既要考虑未来地点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要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