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带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此应注意“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只有带着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才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
A项,甲为报复而伤害乙,乙受伤倒地昏迷。此时,甲仅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后,甲看到钱包,拿走钱包,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甲此时没有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也即暴力、胁迫行为。所以,A项不入选。
B项,甲拿走钱包,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甲将乙的手拿开,这种举动不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是程度较高的暴力行为,要求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所以,B项不入选。
C项,甲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甲要求给1万元,否则还要伤害,这种行为已经属于“以暴力相胁迫”的胁迫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所以,C项入选。
D项,甲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甲要求支付1万元,否则不送其去医院,这种行为不属于“以暴力相胁迫”的胁迫行为。抢劫罪中的“以暴力相胁迫”是指若不给钱,我就对你施加暴力,使你产生不敢反抗的恐惧心理。“不给钱,就不送你去医院”不符合这种行为模型。所以,D项不入选。
本题出处:本题出自张明楷教授的著作《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第245页以下。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