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概况:春节期间,四川乐山五通桥区交警通过发放新年文明红包,劝导驾驶员,行人文明出行。文明红包是在春节期间为不文明的道路参与者提供的处罚选择,行为人也可以拒绝。选择罚款等处罚。
原因:
1、轻微违法在生活中比较常见,不仅增加了自身的安全风险,也对交通秩序有一定影响。
2、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说介于违法与不违法之间的行为,管得太多太细,人手忙不过来,罚的太重。又有违过罚相适应的行政法要求。
创新背景:执法端推行柔性执法,以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之处:
一、严格执法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容错空间。
二、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处罚从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说到底还是要起到教育和规范的实际效果。
四、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其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不一定非要动用罚款的方式。
创新意义:
一、将替代行政处罚的文明宣传项目包进红包里既适应了春节假期的节日氛围凸显人性化又符法治原则,为城市管理注入更多温暖。
二、为不同人群提供了不同选择,也避免了一些关于交警利用罚款创收的议论。
三、提升了执法效率和温度,有助于提升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执法者也会在柔性执法的过程中改进自己的执法工作。
四、用体验式处罚代替罚款等,能让行为人更深刻认识违法违规的消极后果,更容易接受。最后不仅心服而且口服。
五、是对普法教育的创新,能起到处罚一人、教育整个朋友圈的效果,兼顾警示与教育。
应有之义:
1、在工作过程中实现情理和法理相统一,应当成为执法者的共同需求。
2、柔性执法并非只讲温度,不讲力度,刚性手段也不能少。
3、刚柔并济,情理兼顾,才能让法律更好得落实,入人心,自觉实现良法善治,维护好法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