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一行两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模板>的通知》银发[2018]299号,票据资管被正式认可。其中票据部分提到:
[740000]债务证券:是指资管产品持有的证券化的债权。按债券发行主体所属区域,将债券分为境内债券和境外债券,境内证券再按品种和发行主体部门,进一步分为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全融债券、其他金融使券、企业使券、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746000]票据:是指资管产品持有的境内机构签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解读:
一、该网传信息认为票据被划为债务证券,考虑联合发文,票据资管合规性被正式认可,票交所资管产品将迎来重大历史机遇。笔者未见该文件,但从网传信息看此模板只是监管信息报送,并不是作为业务合规开展依据,也不作为未来监管方向的信号。
二、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资管新规明确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对于票据是否属于信贷资产、票据是否属于标准化债权资产这两大关键问题仍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的配套细则也尚未发布,因此市场对于资管新规正式稿的解读尚存在分歧,在票据资管业务的开展方面也会更加慎重。
三、2017年三三四检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文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提到监管套利包括是否存在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if !supportLists]四、[endif]《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票据交易系统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6】224号)文中票交所系统(一期)试点机构名单内已包含3家试点基金管理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公司。而《关于明确非法人产品申请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材料报送要求的通知》(票交所发【2018】77号)文中纸电票据交易融合投产上线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非法人产品可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电票交易。为便于非法人产品申报接入交易系统,现就申报材料要求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法人产品申请接入交易系统,应由其产品管理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一。
(二)若产品管理人尚未接入交易系统,应先申请接入交易系统成为资管类会员,材料要求详见附件二。产品管理人接入交易系统可与新增非法人产品同时办理。
笔者认为票据资管的定位还是应以上海票据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为准,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审慎经营,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