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开展了力度空前的反腐败斗争,“打虎”“拍蝇”“猎狐”齐头并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我国的反腐斗争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在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下仍有部分干部抵不住利益的诱惑,在实践中将腐败的手法、形态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因此出现了许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形式,如“借鸡生蛋”型腐败、“影子公司”型腐败、“影子股东”型腐败、“隐晦站台”型腐败、“逃逸式”辞职型腐败、政商“旋转门”型腐败、虚假交易型腐败、高利转贷型腐败、委托理财型腐败等。因其手段隐蔽,涉及范围较广导致发现问题线索难、准确定性难、因果关系认定、精准取证难等现实问题,成为新时代反腐路上的重要挑战。新型腐败不同于以往的传统腐败,其主体更加隐秘,行权方式更加间接,危险潜伏期时间更长,使其被发现和查处的难度更大。但是不论腐败以任何形式出现,都难以掩盖其本质,因此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迫在眉睫。
在反腐过程中,要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方面的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因此在实践中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申“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深化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坚决铲除存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在反腐实践中,执法、司法机关要在本质上把握行为性质。根据媒体披露的关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案件细节来看,这种腐败形式大多数都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例如在范一飞一案中,行贿方行贿的方式并不是通过送真金白银,而是提供一个“投资”项目、设置一个金融产品,由其家人的公司参与“投资”,从而获得高额的利益。因此,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力度,从本质上把握行为的性质,在层层迷雾中找出权钱交易的脉络,坚决打掉腐败行为的“遮阳伞”,破除不断变异的“障眼法”。
要充分运用科技的力量,科技赋能揭开腐败的“隐身衣”。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经济业态丰富多样,有的党员干部自作聪明,认为有“新技术加持”就不会被发现其贪腐行为,就可以躲进“青纱帐”。“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是搞腐败就不可能不留下蛛丝马迹。因此在反腐败的过程中,要运用科技的力量,充分发挥大数据的分析作用,通过数据关联、信息对比、筛选分析,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增强问题线索发现能力、提高腐败问题查处效率。如某博物馆党支部原副书记、原馆长谢某严重违纪违法案,就是通过大数据监督平台发现查处的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典型。同时也要打通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将职能部门的工作数据纳入大数据的监督系统中,实现大数据监督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效贯通衔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赋能腐败案件的监督办理工作,依靠事实及证据揭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隐身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