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商业模式类专利时尽量改写成技术性语言,软件方法的处理对象、过程、结果中要有具体应用领域,而且权利要求书中要包含对解决的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性特征,不能只是单纯的商业规则或方法的计算机实现。
商业方法刚开始是被视为智力活动规则被排除在专利法保护客体之外的;
然而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通过计算机实现的商业方法也越来越多,比如日常生活中的点外卖、网上购物、找工作、打车等均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
如果专利申请人能够垄断这些以商业方法抽象而成的计算机或网络系统,实际上就相当于垄断了该商业方法本身;
当商业方法被计算机程序执行后,就很难将所谓的商业方法和机器系统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
后来美国专利法也对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的商业方法开了绿灯;
果汁局也在2019年底指出,为了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设计人工智能等新业态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章第九部分增加了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小丁看了看这一部分的规定,其实审查过程和上一篇讲的计算机程序没多少出入;
同样是先看有没有技术特征,如果有就不能以智力活动规则驳回,然后再看是不是技术方案,如果是技术方案的话,就审查新创性;
除了这些规定之外,这一节更重要的是给出了多个审查示例可供我们参考,正好上一篇文章只是介绍了软件类专利及其写法,这篇文章就结合一下其他案例来归纳一下判定方法吧,总结归纳仅代表个人观点,非官方规定。
1、要包含技术特征并与具体的应用领域结合,不能只是单纯的算法、数学计算规则/模型、商业方法/规则或者程序本身;
【案例一】给出了一种通过增加训练样本以提高建模准确性的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为了便于阅读小丁将该方法的权利进行了缩减,大致为:
对于该案的评述为:该方案是一种抽象的数学方法步骤,其处理对象、过程和结果都不涉及与具体应用领域的结合,属于对抽象数学方法的优化,且整个方案并不包括任何技术特征,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由此可见,在撰写计算机程序专利时,不宜将范围写的过大,要有具体的应用领域,最好能在其处理的对象、过程或结果中有所体现,具体可参考案例二;
【案例二】中虽然也涉及数学模型,但是应用在了图像处理技术领域中,其为了使训练好的CNN 模型在识别图像类别时能够识别任意尺寸的待识别图像,提供了一种卷积神经网络 CNN 模型的训练方法,为了便于阅读,小丁同样简化了该权利要求:
案例二的评述为:该解决方案所解决的是如何克服 CNN 模型仅能识别具有固定尺寸的图像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在不同卷积层上对图像进行不同处理并训练的手段,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训练好的 CNN 模型能够识别任意尺寸待识别图像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见,同样是数学计算模型,案例二中把图像作为了处理对象,就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了,所以我们在写的时候,要考虑处理的对象或者结果有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应用领域。
2、解决的问题不能是算法本身的问题,而应是应用于特定领域的技术问题;
【案例三】涉及一种区块挖掘方法,解决的问题是现有的比特币散列算法中需要重新处理完整的区块头部的问题,其权利要求为:
对于该案的评述为:
在判断包含区块链的方案是否属于可授权的客体时,应当基于技术方案整体,而不是仅根据权利要求中是否包括“区块链”、“挖掘”或“散列函数”等特征。
当前解决方案涉及一种区块挖掘的方法,解决的是在挖掘中散列算法本身的问题,并非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仅是设计一种纯数学算法,并非是技术手段;所实现的随机数扩展空间大、挖掘效果好均是由算法本身所带来的效果,不是技术效果。
该方法既未改善计算机硬件平台的性能,也没有应用于特定的技术领域。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的保护客体。
【案例四】中同样包含区块链,但是其应用在网络通信领域中,为了提高业务节点间的通讯安全性,提出了一种区块链节点通信方法,其权利要求书为:
该案的评述为: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联盟链网络中如何防止区块链业务节点泄露用户隐私数据的问题,属于提高区块链数据安全性的技术问题;
通过在通信请求中携带 CA 证书并预先配置 CA 信任列表的方式确定是否建立连接,限制了业务节点可建立连接的对象,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获得了业务节点间安全通信和减少业务节点泄露隐私数据可能性的技术效果。
因此,因此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的保护客体。
由此可见,技术问题的定义也很重要,要结合技术领域定义具体的技术问题,而非算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3、确保对解决问题存在贡献的特征是技术特征,而不能只是把单纯的商业方法通过计算机的方式来实现;
【案例五】提出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通过计算机执行设定的返利规则给予消
费的用户现金券,从而刺激消费者,使得商家赚取更多利润;
该案的评述为:该方法是由计算机执行的,其处理对象是用户的消费数据,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促进用户消费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仅仅是通过计算机执行人为设定的返利规则,但对计算机的限定只是按照指定的规则根据用户消费金额确定返利额度,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促进用户消费,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案例六】为了方便用户确定购物路径,提供了一种便捷购物方法,其权利要求如下:
该案的评述为:为了解决在移动设备上提供购买多个所选商品时的最佳购物路径/卖家这一在线购物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基于设备位置以及移动设备、服务器和数据库的交互来确定最优购物路径。而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通过移动设备上的最优购物路径可以方便购买两个或多个选择的产品。因此,该权利要求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由此可见,在案例六中,移动设备、服务器和数据库的交互是对解决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而案例五中,只是把单纯的商业方法通过计算机来实现,其依然存在由人来规定的不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容。
总结来看,一个商业模式类专利能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取决于专利代理师的撰写水平,如果写的好,也许就可以化腐朽为神奇,比如接下来阿里巴巴的“集五福”案例;
集五福瓜分大奖的玩法大家都很熟悉,在小丁看来,集五福实际上就是人为定义的规则嘛,集够五张福字,最后就可以瓜分1个亿,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这个案子是咋写的;
首先是专利名称,人家没叫集五福分配奖金的方法,而是叫《基于增强现实的虚拟对象分配方法及装置》,一听就很技术对不对;
然后关于技术问题,人家定义的是如何提升在分配虚拟对象时的交互性以及趣味性,提升用户体验,最后一起来看一下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在该案中,代理师将“发红包”写成了“虚拟对象分配方法”,把“福字”写成了“预设图形标志”,把“集五福”写成了“达到预设阈值”等技术性语言,还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最终该案一审改改后就授权了;
总结一下,在撰写时尽量改写成技术性语言,软件方法的处理对象、过程、结果中要有具体应用领域,而且权利要求书中要包含对解决的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性特征,不能只是单纯的商业规则或方法的计算机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