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是一个复杂但重要的过程,它主要依赖于多个方面的考察。
首先,需要确认外卖平台和外卖骑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包括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如年龄、工作能力等。
其次,要考察外卖平台是否依法制定了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且这些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外卖骑手。同时,还需判断外卖骑手是否受到外卖平台的劳动管理,并从事外卖平台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包括外卖骑手是否按照平台的指示进行工作,是否接受平台的管理和监督,以及是否从平台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此外,还需要判断外卖骑手提供的劳动是否是外卖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外卖骑手的劳动是外卖平台业务的核心或重要部分,那么这将有助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认定劳动关系时,还可以参考一些具体的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凭证有助于更全面地了解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实际关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果发生争议,建议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还需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591号】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为例。
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称: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徐某的《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以下简称承揽协议)签订于2019年7月,其公司只是代某生鲜电商平台方发放服务费,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请求确认徐某与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徐某辩称:其在2019年7月经某生鲜电商平台九亭门店站长面试后开始工作的,站长安排排班,分早中晚三班,上班时间需打卡。7月份工资发放前,其被要求下载某APP,并在该APP上签订了《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次日即收到了7月份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补贴等构成。承揽协议也系应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要求在2019年8月所签。
法院最终裁判:外卖骑手与所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骑手与所服务企业签署了合作、承揽协议,但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以劳动关系从属性作为内在核心评判基准。可结合平台新经济形态特点,根据个案中所涉企业对骑手的工作管理要求、骑手劳动报酬组成、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平台经营模式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判。骑手与所服务企业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本质特征的,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小安提醒: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具体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如果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或对该案件有进一步的疑问,建议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书或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