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综合考查第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A项,解题关键词是“应”“一并审理”。二审法院虽然奉行全面审查原则,但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部分并非必须一并审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因此,A说二审法院应将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过于绝对,错误。此外,本题还存在一个问题,左某一审被判死缓,左某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但左某的死缓判决并不生效,需要报高级法院进行核准后才能生效。左某和王某均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在二审时应当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进行全面审查。这意味着,高级法院对刑事部分适用死刑复核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适用二审程序。严格来说,法院应当首先解决死刑复核程序,因为刑事部分如果被改判,很可能会影响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的调整。是故,高级法院不一定将刑诉部分的死刑复核程序与附带民事部分的二审程序一并审理。
B项,解题关键词是“二审审结前”“暂缓”“送监”。也许是回忆有误,也许是出题人出现了小的失误,本选项存在小bug。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该条文的核心思想是,即便被告人的刑事部分生效了,在附带民事部分没有解决前,对被告人可暂缓交付执行。据此,本题中的左某既是一审刑事被告人、又是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此,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将左某送监执行。这是本题的应然思路。但在本题中,左某一审被判处死缓,且左某对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因此左某的刑事部分在一审后并未生效,需要报高级法院核准后方可生效,生效后才谈得上是否送监执行。不知是回忆问题还是命题问题,在题目设计时没有考虑到左某死缓需要核准生效的问题。但是,从文意上讲,B说二审审结前可暂缓将左某送监执行也不错,因为即便法院先核准了左某死缓,刑事部分生效。在附带民事诉讼二审中仍需要左某出庭受审,此时可暂缓将左某送监执行。是故,B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二审”“独立诉讼请求”“可以调解”。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王某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二审期间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法院可以调解,C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不得增加”“赔偿数额”。本题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左某均对一审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可以调整赔偿数额。此外,王某、左某均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与刑事部分无关,左某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因此,D说二审法院不得增加左某的赔偿数额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