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反面言,法律故意不顾下列一部或全部事实:例如身长、体重、在某限度内的不齐的智慧、体力、功绩、在某限度内的不齐的财富、在某限度内的年龄、性别、种族、履历、家族关系。
2、法律,尤其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既不顾这些实际上造成人在社会上的绝大差别的事物,却故意认定一切成人都像平等地具有知识、责任、和应受保护。
3、是由身份到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时,他就不知不觉地予该原则以有力的支助。身份一原则——它自身是一个人造假定的大巢穴——曾对于不应齐一的人,造成了齐一的阶级待遇;它对于不应差别的,却造成了差别待遇。
4、平等假定的意义是:“将与本题有关的差别原因,来代替无关的差别原因。”
5、倒转来说,若是个别化系产生自承认与本题有关的差别时,我们得视它为一条具有普遍性的法规的援用,在该条法规下,人人都是平等的。赛跑者所以达到终点时有先后者,正因他们的赛跑是受相同的条件所限制。
6、原则二:法律的假定是一种创造性的假定:它们指向着所欲达到的状态,因此,才不顾现实的状态。
7、它们苟因离事实过远而不复具有创造性,则它们的存在理由也就失去。注:主体必然具有存在性,面对世界的系统性的构镜空间变化,与小他者的符号系统进行交流或交换。
8、但法律对于人的塑型具有创造的作用,它就必须知道它所意欲造成的型式是什么。从现存的和过去的事物里,它绝不能找到所需的指导。它不能只是消极地接受历史所造成的,和相对于任何特殊情形的事物。
9、自我完成的意志才是它的主体。凡“道德企图”(moral ambition)存在之处,亦即该权利存在之处。
10、哲学家的任务是在将法律系联于物性的永久基本,而非在进入特种法律结构的区域。后者是法学家的工作。
11、但这权利的永久原素则系出自一个较深在的利益,就是:我们的所以使用物质客体物乃因为它是个人发展的必需条件。我们称这权利为控制自然界的自由权(right of liberty in controlling nature)。
12、另外更存在着一种不具物质利益的危险。它是发生自相对人的意志的不可靠性。
13、只当人类的对人环境中已有一部分具有如物质界规律一般的可靠性时,人的能力才能获得常态发展。换言之,一个人的根据他人的诺言,而对之预期和信靠它的履行的权利,在现时和将来将永久是一个假定权利。
法律设定一
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得假定:他人将不加彼等以故意的侵害。
法律设定二
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得假定:他们对于自己所发明的,以自己劳力所创造的,和在现存社会的和经济的秩序下所取得的,得为利益目的予以控制,并拨归自己使用。
法律设定三
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得假定:在社会一般交往中,他们所与交接的人将根据诚信而行为,是以:
(甲)对于他们的诺言或其他行为所合理地造成的事物,得予以适当的期望。
(乙)他们将履行他们的诺言,一依社会道德观念所加予的期望。
(丙)对于因错误或意外情形而取得的在实际上不能合理取得的物件,他们必须将原物或相当物返还原主。
14、法律设定四
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得假定:他人当积极行为时,对于能相当预见的结果,将加以相当注意。
法律设定五
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得假定:他人苟保有某种物件,有逃脱约束而加人以损害的可能时,将加以限止或置诸适当限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