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的产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双方签订的是格式合同,并且里面有商家的免责条款,那么该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飞跃公司从某器材公司买了一批篮球,双方签订了由器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飞跃公司于是就付款拿货,在使用篮球的过程中,篮球经常出现气嘴漏气的情况。飞跃公司意识到这批篮球不达标,于是去找器材公司,但该公司竟指出合同中载明的条款:“产品交货后,供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器材公司的责任,该条款无效,飞跃公司有权要求该器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格式条款,《民法典》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格式条款的存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格式条款。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属于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