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一般是有效的,满足条件也会无效。
1、格式条款是什么?
一般而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条款可以认为是格式条款:
(1)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2)内容未与对方协商。
常见的格式条款有很多,一般保险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合同中均包含大量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是如何无效的?
首先,最根本的条件是确保格式条款本身所在的合同是有效的。
一般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合同才是有效的: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就是说,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同意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就是说,举个栗子,类似枪支买卖合同、毒品买卖合同、包养协议等这些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
其次,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内容是有效的。
如果,满足了下列任意一个条件,那么这个格式条款的免责内容就很遗憾的无效了。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举个栗子,在《劳务合同》中约定,出现事故,提供劳务者负全部责任,一般会无效。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后,格式条款中的所有内容是有效的。
如果,满足了下列任意一个条件,那么这个格式条款也仍然是无效的。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举个栗子,类似“课程开课,不予退款”、“一经出售,概不退款”、“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等一般都是无效格式条款哦。
3、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无效?
首先,从格式条款本身内容的合理性来规避。
其次,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比如,对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加粗、加下划线、放大字体等。
最后,最重要的是固定证据!
所以说,法律事实是证据支撑的!
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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