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知在格物”:郑注初解第一

前言:这个小文章,初写于2015年11月。本意是一个系列文章构成一个整体,当时也写了几篇,但未完成,俗事缠身打断,就搁那了。这几天翻故纸堆,翻出来看了看,又作了些修定,把他发出来。我还是希望完成这个系列的,但能不能的,还说不好,尽可能吧。虽说有一个系列整体的设想,但每一篇相对也可以独立来看的。

 

在:当下也。当处也。

格、物:依郑注。

 

我们看这个《大学》,说“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从“明明德”到“致其知”,都是“欲怎么样先怎么样”的句式,说的是“知所先后”的问题,唯独到了“致知在格物”,却不说“欲致其知者先格其物”,而说成了“致知在格物”。这是为什么?

这是因为,“致知”与“格物”,是这个“当下”的一体两面。“格物”与“致知”二者之间,不是一个“先后”的关系。

何以见得?这个义,见之于这个“在”字上。

这个“在”,会意字,《说文》解曰:“存也。按,字从土,与坐同意。”从金文与小篆字形看,从“才”从“土”。“才”,《说文》解曰:“草木之初也。从丨,上贯一,将生枝叶。一,地也。”甲骨文之文“才”形并会其意,形象草木出土之初,唯露其干之头,下有枝叶而尚隐在土中未出,会其意则指“将生枝叶”,将生而未生,则不过“一念生意”而已。草木本无生,土有生德,其德蕴“能生万物”之能,应“人”之所“感”而生万物。则所谓“草木”者,其“生”之初,不过“一念生意”而已。此“一念生意”之于所谓“草木”者,只在“名色”为其“物”,一时同生,念起即生,即“意之起”曰“念”,即“物之有”曰“生”,“念”的同时即“生”,“无念”即“无生”。“一时”即谓“同时”、即谓“当下”,无有“先后”之别。甲骨文中,“才”即是“在”,后来从“土”,以草木之生由土也。每一个“当下”其“念” 皆即“所念”之所谓“物”者,曰“念兹在兹”,“念兹在兹”而“续之如缕不绝”,即“存”义。此“在”本义,曰“一时”也,曰“当下”也。“在”的其他义,都是后来于这个本义基础上生出来的引申义。

《书·尧典》:“朕在位七十载。”“在位七十载”即“存”义。七十年中每一个“当下”都“念兹在兹”,其“所念”者“位”,故曰“在位”,而不绝如缕达七十年。“载”,承载义,如车之承物,行而运之,一刻不停达七十年,所运者“位”,故曰“在位七十载”。这个是就所谓“时间”意义上的“在”义。

又《蔡邕·独断》:“天子以四海为家,谓所居为行在所。”这个话,是说天子“居为行在”。天子为什么“居无定所”、而以“行在”为“居所”?由于“天子以四海为家”故。既然所谓“家”者对于天子来说是这个样子,自然就是天子之“行在”就是天子之“居所”了。“天子”之“身”的这个“居所”不定,“行在”处即是“定”处,故是即“行”即“定”,脚踏处当下即是“定居”处。故这个“行”与“定”不二,“不二”即是“一”,即是“一时”、“当下”,“当下”即“在”义,故曰“行在”,“行”之所处的当下即是“居”之所处。这个是就所谓“空间”意义上的“在”义。

关于这个“七十载念兹在兹”、即“行”即“定”、“行”与“定”不二义,参见一段禅宗公案。人问赵州:“如何是定?”州云:“不定。”人再问:“定云何不定?”州云:“活物!活物!”

郑注“致知在格物”曰:“格,来也。物,犹事也。”则依郑此注,可初步解这句“致知在格物”如下:

你“格物”,只能是这个“当下”其“来”之“物”,不能是这个“过去”之“物”与“未来”之“物”;你“致知”,也只能“致”这个“当下”其“来”之“物”之“知”,没法去“致”这个“过去”之“物”之“知”与“未来”之“物”之“知”。“当下”就是“当下”,没有“先”“后”之别,若有“先后之别”,则成“过去”“未来”矣,“过去”与“未来”其“物”之“来”,都没法在“当下”来。何以故?“物非常物”也。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这个“物”,时时刻刻都在“逝”,这就是“物非常物”。

以其“物”“非常”故,所以才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逝”其故也。所以《资治通鉴·孙权劝学》中,蒙曰:“士别三日,即更刮目相待。”所以《诗经·大雅·文王》说:“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所以汤之《盘铭》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

你能“致”其“知”者之“物”,只在这个“当下”其“来”之“物”;你所能“致”之“知”,也只在这个“当下”其“来”之“物”之“知”。所以要说成“致知在格物”,而不能说成“欲致其知者先格其物”。

“知”是“当下”其“来”之“物”之“知”,“物”是“当下”其“致”之“知”之“物”,“物”外无“知”、“知”外无“物”、“知”“物”一如也。

离了这个“当下”来说“物”与“知”,则无“物”可“格”、无“知”可“致”,“物”与“知”双存双亡。知道这一点,就是“物格而后知至”也。“知至”,即谓对这个“物”之“知”,“知”到“极点”了、“知”到“极致”了,没法更“致”了,就“至”了。

这个就是“致知在格物”。

另外,这个“知”,“知之”在“人”,则“当下”之“人”与“当下”之“物”,亦属“人”外无“物”、“物”外无“人”、“人”“物”一如。“人”与“物”双存双亡,是则所谓“天人合一”者也。

但这个“人”与“物”双存双亡义,有一点要注意的,这个不是“人死如灯灭”的“断灭论”义,而是“唯心所现、唯识所变”义。“识”变了,则所谓“人”与“物”者皆变。“不变”则“存”,“变”之故,说为“亡”。关于这一点,以后若发表新的文字,会进一步解说。

“致知在格物”这句话,是整个儒家之教言体系里头最核心、最关键、最基础的一句话。可以讲,学人如果对这句话理解与把握错了,则整个儒教体系对你来讲就坍塌了,虽然“礼法”对你还有好处,但你只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了,则“儒教”之为“道”,对这个“道”你就没法“入”了,则儒家设教的最高宗旨与最大好处,你就没法达到实现与受用了。

但自从《大学》讲出这句话以来,后世注疏中,分歧最大的,却也正在这句话。明末刘宗周就说:“格物之说,古今聚讼有七十二家。”到了现在,则歧见之多,更是未知其几何矣。有兴趣的人,可以专门对这个分歧之处检索一番,此处不作赘述。

 

初作于2015年11月

2018年11月12日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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