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摘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集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营造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应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