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遵循“分阶段实验”的原则,第一阶段急性毒性实验,也就是找到半数致死剂量。如果一种物质的半数致死剂量小于人可能摄入量的10倍,则拒绝进入食品。第二阶段遗传毒性实验,30天喂养实验,如果实验结果为阳性则表明,具有遗传毒性和致癌作用,拒绝进入食品。第三阶段是亚慢性毒性实验,90天喂养实验。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实验,包括致癌实验。
在我们国家,如果说是一个创新的食品。那么要进行这四个阶段的实验,如果是已知物质则做前三个阶段之后,再决定是否做第四个阶段的实验。如果这种已知物质是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公布了日容许量的,则只做一二阶段,然后再决定是否做第三阶段,对于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都有明确的规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