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收并购贷款不纳入“三条红线”考核指标,必将促进房地产行业进入大并购时代。了解房企并购常识,对于一个房地产行业爱好者来说,尤其显得重要。
今天我和大家讨论的话题是: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在前面几次有关房企并购常识的讲解中,我们已经了解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排除。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而且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就可以不适应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即不需要其它股东同意,其它股东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在实践中,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确保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性,越来越多的公司股东倾向于在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比如,在一些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权转让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又如公司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一致决议等等。
那么,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如何呢?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虽然该规定衍生出对股权转让的限制的内涵,在很多公司中也通过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种种措施来限制股权转让,但是该限制不得导致禁止股权自由转让的效果,否则,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股权作为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属于所有权人的动产,因此所有权人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自由地进行转让。
若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导致禁止股权自由转让的效果,则违反了《民法典》上述有关强制性规定,侵犯了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股权的处分权能,属于无效条款。
好了,今天我们就谈到这里,谢谢大家。友友觉得对这篇文章感兴趣,请关注并点个赞,在此老潘一并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