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普通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发生的债务也是无限连带责任。
心得:普通合伙人入伙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因为就怕有自己不明白的债务,那自己突然合伙进去,也得承担以前人家的债务。合伙人可以算作是个人独资企业到公司中间的一个过渡形式,有很多模糊的地带,法律也没有办法规定什么,所以才会有此下策,反正是合伙之前一定要注意。
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解读:(其他的人呢?是有限合伙人吗?人数超过50怎么办?)(答:其他人都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人数超过50,可以用别的操作,让多出来的人成立有限合伙,然后再和这些人成立公司。)(公司也是50人以下)。这应该是控制股东人数,避免股全失控吧(?)。而普通合伙企业就没有上限。毕竟有长期切实负责的人吧。而有限合伙企业,因为责任有限,所以人数也要控制,免得出现最后都不负责的情况。
新入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认缴额为限承担责任。
评:这一点就跟普通合伙人完全不一样,普通合伙人就是新入伙的不仅要对以后的负责,还要对以前的也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算是终身负责制了。
合伙企业解散理由:
(1)合伙期满,不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没有两人以上,或者有限合伙企业里面没有普通合伙人,并且时间超过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评:很多原因其实看起来差不多,很细碎,但是做以分类理解也是可以的。125三条大概就是因为《合同》而停止。3是中途《人为意志》为主要原因,467主要是因为《法律》原因而停止。一共分为三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