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法治存在着不少差异性。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改革是变、法治是定。改革更强调创新性和突破性,倡导敢闯敢试,法治则强调确定性和规范性,强调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当前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需要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这种观点容易导致在实践中搞违法的改革,甚至借改革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种观点只重视法治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保障作用,不重视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导致在实践中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
在中国政治文明史上,改革总是一马当先,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就得体制和制度;法治则紧随其后,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新的体制和制度。尤其是汉代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清代康乾盛世的形成,更是彰显了改革与法治并施的关键作用。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以全新的方式展现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强调,“当前,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
改革既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法律禁地。习近平指出,“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通过授权来进行改革试点,是我国处理改革和法治之间关系的成功经验。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第13条对改革的立法授权形式做出了确认和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一形式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广泛应用,授权的内容都是特定事项,且有授权期限的规定。待授权期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制度后,再修改法律规定,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行之有效的。